女子领养“弃婴”长达5年 不知是丈夫私生女
原标题:活久见!“领养弃婴”竟是丈夫私生女 离婚后前夫速与情人结婚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赖珮纹 通讯员/梁安仪)广州的橙女士一直以为是夫妻性格不合,才导致自己离婚,然而万万没想到,前夫在她眼皮底下出轨,并且以领养“弃婴”为名,将私生女交给她抚养,隐瞒长达5年。近日,收到橙女士的起诉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离奇的纠纷。
婆婆“领养弃婴”丈夫如获至宝
二十多年前,橙女士与男子黄某结为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名叫蓝蓝,生活平淡幸福。然而十年前的一天,有“爱心”的婆婆抱回家一名新生女婴,婆婆说,这是被她捡到的弃婴,要求儿子儿媳行善收养、视如己出。
最初,橙女士因自己想生二胎(当地政策允许)就予以拒绝,但黄某却表现的很喜欢这个“弃婴”,当成宝贝一样,极力劝说,主张先收养了孩子再说。无奈之下,橙女士同意收养,并给女婴起名为黄青。
在此期间,橙女士一直不知道女婴真正的出身来历,直到2011年许,橙女士准备生第二胎,但是黄某却瞒着橙女士拿着橙女士为生二胎办好的准生证为黄青上了户口,并由此导致橙女士无法生育第二胎。
“弃婴”改名引爆纠纷夫妻离婚
这时候,橙女士隐约感觉到,实际上黄某一家大小事都不与自己商量,没有把自己当家里人看待,也不尊重自己。
而且,小孩原用名“黄青”是橙女士起的,但黄某偷偷上户口时改为了黄紫。后来橙女士才知道这个名字是其亲生母亲所起。所以黄某才拒不理会橙女士对于孩子改名的要求。
在橙女士看来,黄某时常无理取闹,挑起矛盾吵架,让双方觉得小两口的日子没法过下去了。就这样,橙女士和黄某最终在2013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结束了夫妻关系。
获知真相女子怒告前夫
然而,离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橙女士获悉这样的事实:黄某在10年前长期与女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生下女孩(黄紫),这期间,该女同事和另一个男人结婚生子,因此女孩被以“弃婴”的身份,交给了橙女士抚养。
在橙女士和黄某离婚后,那名女同事也离婚并与黄某结婚。于是,这两人重组了家庭,黄紫和亲妈生活在了一起,而橙女士的情敌又成了女儿蓝蓝的后妈。
回忆过去,审视自己破碎的家庭,橙女士认为,黄某及其女同事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黄某不忠于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育有孩子。更恶劣的是黄某还伙同其家人欺骗橙女士抚养黄紫长达5年之久,橙女士用于黄紫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超过10万元。橙女士和黄某离婚时,橙女士考虑到给自己的亲生女儿蓝蓝一个保障,把所有房产都分割给了黄某,黄某也承诺将来的房子归蓝蓝。但黄某的行为,让她认识到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双方当初财产分割的目的。黄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橙女士,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知道真相后,她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以求公道。
法院判决:男子须赔偿精神损失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黄某对橙女士隐瞒该事实,导致橙女士误对其私生女进行了抚养。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橙女士明知该事实,不可能自愿收养。黄某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橙女士的人格权,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其遭受了抚养费损失。故此,黄某应对橙女士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官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近日,花都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部分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