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2012年上半年投诉分析

25.10.2013  17:36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

二O一二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415件,较2011年上半年的17705件下降了约18.58%,解决投诉14026件,解决率为97.30%,接待来访、受理咨询102021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为2010万余元,其中经营者对消费者加倍赔偿金额为29万余元。经消费者组织提供案件线索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处罚没款35万余元。

二、 投诉简析

图一:投诉性质情况       (单位:件)

          从投诉性质情况看,涉及商品服务质量问题占54.33%,安全问题占1.91%,价格问题占13.90%,计量问题占1.22%,假冒问题占0.94%,合同问题占2.41%,虚假宣传问题占2.71%,人格尊严问题占0.49%,售后服务问题占7.67%,其它问题占14.42%。其中, 质量类投诉所占比例最大,投诉案例达7832件,占整个投诉数量的一半。

表一: 投诉类别情况表     单位:件)

投诉类别

2012上半年

所占比例

家用电子电器类

2985

  20.71%

服装鞋帽类

2236

15.51%

电信服务

1528

10.60%

生活、社会服务类

1373

9.52%

日用商品类

1064

7.38%

食品类

864

5.99%

房屋及建材类

785

5.45%

烟、酒和饮料类

595

4.13%

交通工具类

569

3.95%

其他商品和服务

523

3.63%

邮政服务

260

1.80%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235

1.63%

房屋装修及物业

228

1.58%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223

1.55%

公共设施服务

211

1.46%

销售服务

197

1.37%

互联网服务

191

1.33%

农用生产资料类

177

1.23%

金融服务

50

0.35%

保险服务

31

0.22%

文化、娱乐、体育

29

0.20%

教育培训服务

22

0.15%

旅游服务

20

0.14%

卫生保健服务

19

0.13%

从投诉类别情况看,在24项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达2985件,达20.71%,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中所占比重最大。其余商品和服务分别占比为:服装鞋帽类15.51%,食品类5.99%,烟、酒和饮料类4.13%,房屋及建材类5.45%,日用商品类7.38%,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55%,医药及医疗用品类1.63%,交通工具类3.95%,农用生产资料类1.23%,生活、社会服务类9.52%,房屋装修及物业1.58%,旅游服务0.14%,文化、娱乐、体育0.20%,邮政服务1.80%,电信服务10.60%,互联网服务1.33%,金融服务0.35%,保险服务0.22%,卫生保健服务0.13%,教育培训服务0.15%,公共设施服务1.46%,销售服务1.37%,其他商品和服务3.63%。

三、综合分析

(一)投诉商品服务质量方面是集中突出问题

上半年,质量类投诉达7832件,占总投诉的54.33%,而这其中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及日用商品是质量类投诉的“前三甲”。据消费者反映,在家用电子电器类的通讯产品方面,质量问题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手机主板故障、屏幕爆裂或显示不良、功能失效、自动关机、按键失灵。电器产品方面则主要表现在功能效果差、安装延时、噪音问题,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服务态度差;服装鞋帽类商品表现为,服装出现脱色、开线、起球等,鞋类商品出现断跟、断底、断帮、开胶、开线、掉色、掉漆、号码不一致等,以及销售中出现霸王行径,调换商品时拒绝找差价,要求用余款选购店内其他商品。

【案例一】 今年5月13日,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在使用时发现该机只有震动但无铃声,3日后,张先生更换了一部同价位、不同型号的新手机,但新手机使用不到三天就出现了只能拨打而不能接听的故障,19日张先生再次找到商家,商家也再次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23日张先生无意中发现新手机外壳有一丝不易发现的裂痕,于是张先生提出了退机,而商家以购机时间已超过规定的7日退货时间,且手机裂痕有可能是人为造成,不予退货。

上述张先生的遭遇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虽然最终张先生通过消委组织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先生一而再、再而三的维权遭遇也反映出家用电子电器商品的质量问题。

(二) 快递服务投诉占邮政类比例较大

据全省投诉统计,上半年快递服务投诉214件,占邮政业服务投诉的82%,在邮政业类投诉中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与不断发展壮大,快递业务量也逐年攀升,也与之而来的快递服务投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增长,据了解,快件被调包、快件延误、丢失损毁、价格不透明、索赔困难、先签字再验货、拒绝送货上门等是消费者对快递服务反映的主要问题,找到一家省心、省事、省钱的快递公司,不仅是网购消费者的期望,同时也是网店经营者的希望。一些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交付商品较随意、代收货款时要求“先签字再验货”等问题,增加了发生消费纠纷的隐患,同时相关法律的滞后,也导致了消费者在维权时的难度较大,也让相关监管部门感到很为难。

【案例二】 中学生邹某于2月在荣县某快递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一部价值2780元的一部“天语”M800手机寄给湖南省的朋友,时至3月上旬对方仍未收到手机,经查询,手机已在途中丢失,快递公司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保价投递物品只能最多获得资费金额26元的3倍以内赔偿,双方就赔偿额度多次协商未果,邹某于3月20日向消委会投诉,后经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快递公司赔偿1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针对快递行业的消费纠纷问题,我们呼吁:一方面快递行业要不断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另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好消费者在快递消费中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

(三)电信服务纠纷仍是消费投诉热点

上半年,电信服务投诉达1528件,占总投诉量的10.60%,位于所有商品和服务投诉类的第三位,这一方面与电信领域消费面广、人数众多有关,另一方面通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资费也有存在一定问题。据消费者反映通讯消费套餐复杂、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现象;通话质量有问题;计费不细、不详,常常引起消费者质疑,对此,消费者反响较强烈。

【案例三】 消费者周先生到射洪县消委会投诉,1月20日收到某通讯公司短信“用户于本月交费10-20元,即可获得赠送话费10-20元”,周先生于15日交了20元费用,而该公司未按短信承诺赠送话费20元,公司说是从1月20日起开展活动,交费时间不在此活动范围内。经调查了解,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公司所指的时间应包括本月的所有时间,其赠送话费的宣传活动涉嫌虚假误导。最终根据《消法》相关规定,通讯企业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话费40元。

针对一些通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业务宣传不准确、不详实,夸大优惠、淡化限制,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捆绑搭售等问题,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开展了“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规范电信收费、电信企业服务和质量监管等问题。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要主动积极维权,通讯企业要加强自律,监管部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人格尊严投诉的大幅增长折射出消费者素质的提升

人格尊严类投诉是上半年商品和服务投诉中新的增长点。据统计,人格尊严类投诉共计71件,虽然仅占投诉总量的0.49%,但相对于去年同期的40件,却有77.5%的大幅增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及计量问题一度是消费者投诉的重要方面,消费者将目光主要聚集在商品和服务的本身上,在受到消费歧视、不尊重言行时,往往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当前,消费者注重自我消费尊严的维护,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他们在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其人格应当得到经营者的尊重,这也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消费者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不仅是觉悟的提高,更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

(五)食品方面投诉的下降是消费者、经营者、监管者及社会监督共同努力的结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上半年全省食品投诉546件,较去年同期的1025件,降幅达为46.73%。食品投诉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质量和价格,分别占投诉量的57%和18%。这方面投诉的下降充分体现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理性消费,同时亦是经营企业的自律、政府监督部门共同努力、社会监督的结果。当然,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少数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生产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超量使用添加剂、违法添加化工原料、滥用生长素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期曝出的问题奶粉、问题胶囊、问题蜜饯等,这些都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存有疑虑。

消费与安全”是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之首,“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只有消费者在生命健康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为此,我们呼吁:消费者主动积极维权,经营者加强诚信自律,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媒体舆论共同关注,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共同保障好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