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平财采函〔2014〕74号
平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乐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幢2305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荣 总经理
联系方式:13688007611
委托代理人:刘爽 销售经理 13518124009
联系电话:15528677778
被投诉人: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工行平昌县支行四楼
联系方式:0827——6236967
联系人:马正刚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4年3月10日对“平昌县公安局高速扫描仪”(询价编号为:平公共采【2014】6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4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我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的质疑事项中,例举了8条针对中标公司投标产品参数存虚假响应的质疑,而且其中4条都是针对带★ 参数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带★参数为重要指标,不允许负偏离,我方提供了客观证据,证明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所投松下KV-S5076H是不能满足带“★”参数指标的(也可以实物为证),本应该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相应处罚。而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回复中没有对我方提出所有质疑条款,特别是带“★”的重要参数条款进行一一说明、回复,只是笼统说中标方在收到我方质疑副本后做出了书面解释和说明,及彩页资料,承认其参数确实存在副偏离,故意回避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故意回避其在重要指标(带“★”参数)不满足的事实,玩文字游戏。众所周知“负偏离”和“虚假响应”性质完全不同,而且负偏离也分为“实质性负偏离”和“非实质性负偏离”,强烈要求中标方对我方所质疑的招标参数带“★”重要指标做出正面回复,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据,而不要以所谓的负偏离来瞒天过海。
经审查:
“平昌县公安局高速扫描仪”(询价编号为:平公共采【2014】6号)是2014年2月11日平昌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给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有程序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4】4号)的规定。(询价编号为:平公共采【2014】6号)的《询价通知书》中第18页“平昌县公安局扫描仪要求(2套)”第一条“参数要求”中有5处重要指标(带“★”参数)的地方,即:1、扫描元件:CMOS图像传感器;2、光源:LED(红绿蓝);3、自动进纸器容量≥500张纸(80g/㎡);4、扫描文件尺寸≥305mm×432 mm,加长模式3000 mm;5、扫描速度(200dpi A4彩色)纵向:单面≥75ppm,双面≥150ipm;横向:单面≥90 ppm,双面≥180 ipm。第二条“其他要求”中有1处,即:要求带“★”参数必须完全满足,不允许负偏离。
2014年4月14日至4月22日,平昌县财政局指派专人对成交供应商--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军和采购人代表(询价小组成员)贾绍君进行了相关的书面调查和取证,同时要求代理商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成交设备“松下扫描仪KV-S5076H”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加盖鲜章的彩页资料和加盖鲜章的有关情况说明书(原件),查证松下扫描仪KV-S5076H结果为:1、扫描元件:CMOS;2、光源:LED(彩色);3、自动进纸器容量=500张纸(80g/㎡);4、扫描文件尺寸≥307mm×2540 mm,加长模式无限延长;5、扫描速度(200dpi A4彩色)纵向:单面≥80ppm,双面≥160ipm;横向:单面≥100 ppm,双面≥200 ppm 。为此,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交设备“松下扫描仪KV-S5076H”技术指标是响应(询价编号为:平公共采【2014】6号)询价通知书,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且部分技术参数及功能存正偏离优于采购人的要求。
2、同时根据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回复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进一步提供虚假资料,完全无视采购法,无法无天,我方要求以实物为准,核查其纸质资料的真伪,还所有本次招投标参与方一个公道。
查证: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处理此次质疑回复过程中仅向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一份彩页资料用来印证投标时提供彩页资料的真伪性而已;至于贵公司要求“以实物为准,核查其纸质资料的真伪,还所有本次本次招投标参与方一个公道”。 因为在法定文本中(询价编号为:平公共采【2014】6号)《询价通知书》没有此项规定,所以该要求不予支持。
3、质疑回复中,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既然已经承认了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部分属实,本应该对虚假资料、虚假响应的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做出相应处理,却以牵强的理由认为我方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维持了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了严重损害。何为牵强?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理由是:我公司的报价未排在第二名,就算取消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也轮不到我公司。然而实际情况是:(1)、我公司是本次投标的有效参与方,有权对一切不公平、公正的行为提出质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采购为询价采购,中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谋取中标的,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罚后,本项目将重新组织进行,到是包括我方在内的其他所有符合招标要求的公司都有中标的可能性。(3)、另外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就对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有所怀疑,认为缺乏客观资料用于佐证其所投KV-S5076H满足招标要求,因此强调供货时实物和投标文件资料一致,否则在取消中标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重新组织招标。既然重新招标,那和这次的投标报价排名没有任何关系。岂能因此说我公司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由此,其理由可谓荒唐。
经查证: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成都乐玩科技有限公司讲:“他公司的报价未排在第二名,就算取消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也轮不到他公司”此类的言语;同时贵公司在投诉材料中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支撑依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关于“平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既然已经承认了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部分属实”的说法在质疑回复书中未指明具体的事项来判断询价活动的合法性,交易中心在职能职责中没有处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第55条赋予了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质疑和投诉的权利。至于你公司称“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就对巴中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有所怀疑,认为缺乏客观资料用于佐证其所投KV-S5076H满足招标要求,因此强调供货时实物和投标文件资料一致,否则在取消中标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重新组织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这是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权利及职责,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怎么开展和有效性无关。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询价采购活动过程中没有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理由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维持原评审结果,驳回投诉人的请求。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昌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