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干部不能升?拦住"裸官"不要"病官"拒绝"跑官"

11.03.2014  07:59

什么样的干部不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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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拦住“裸官”,不要“病官”,拒绝“跑官”,也不能要无所作为、不得民心的官。

  中共中央近日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相比2002年版,新修订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也对许多官场中令人诟病之处予以了规范。

  究竟什么样的人不能被列为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什么样的官员没有前途。一起来看看新条例拦住的几种“官”。

  拦住“裸官”

  【名词解释】

  “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案例】

  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的妻儿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200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规定】

  2009年11月,深圳就已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3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新修订的《条例》对此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不要“病官”

  【名词解释】

  “带病提拔”:有些党员干部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但在考查干部时却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

  【案例】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受贿犯罪。其被查的主要问题则是在曾任职地涉及房产开发、矿产资源等领域的权钱交易,属于带病提拔的典型。

  【规定】

  新《条例》对于干部考察明确提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同时,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条例》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新《条例》明确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新《条例》对破格提拔也规定更严。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拒绝“跑官”

  【名词解释】

  跑官,指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

  【事例】

  2006年1月至2012年,任增禄担任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华亭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恺昀等71人向任增禄行贿买官。最近,甘肃省有关部门督促对任增禄案中行贿买官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决定给予6人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给予50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分别给予降职、免职、调离岗位等处理;给予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限制使用处理;给予2人党内警告处分。另外,华亭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恺昀、平凉市城建局原副局长赵岗、华亭县编办原主任兼组织部原副部长朱维忠、县政协原副主席陶玉宏、策底镇原党委书记王华等5人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规定】

  新《条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包括有跑官、拉票行为者。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相关链接

  选拔干部“十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专家观点

            用好制度选出好干部

              桑玉成(市社联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政治学教授):干部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它不能仅仅理解成是一种 “选拔优秀人才在各个岗位上做好领导工作”这样的意义,它涉及政治录用的公平公正、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政治资源的合理分配等更为重大的问题。

            多年来,由于内部外部各种各样环境的变化,以及干部制度特别是选官任官制度本身存在的一定漏洞,使得这一制度在发挥上述综合性作用方面,没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近日修订颁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出发点也是致力于来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譬如说对“裸官”、“病官”、“跑官”之类问题的关注和规范,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但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在干部制度改革已有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新的形势赋予其新的含义和新的任务。因此,科学地分析和诊断当今我国干部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推进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按照科学执政的要求,推进干部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以提高干部制度科学化水平,有必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质性转变:一是实现从“以人为中心”到“以制度为中心”的转变;二是实现从“以官选官”到“以民选官”的转变;三是实现从干部的对上负责到干部的对下负责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干部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记者 沈轶伦)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网站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