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03.01.2015  10:39

  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迅)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就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而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