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修订出台《绵阳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01.02.2016  15:1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6年1月1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绵阳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监督,推进社会共管共治。

办法》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奖励标准和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对11种被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具体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对明确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将明确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验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验证单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兑付,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鼓励广大群众放心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