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突破200万辆
2015年1月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全面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质检、工商、经信、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多措并举,各级党委政府狠抓落实,通过扎实开展目录审批、生产组织、销售管理、延时服务、预约上门、广泛宣传等各项工作,确保了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开展四个月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各点位组织有序,各项便民服务举措不断优化,上牌工作稳步推进。截止4月27日14时,全市369个点位已全部启动,累计上牌达到2009188辆。
一、交警提示:
(一)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至今年6月30日截止,时间仅剩2个月,建议还未上牌的群众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前往就近的点位登记上牌。
(二)标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综合上牌点登记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临时通行证核发点申领临时通行证,也可以到综合上牌点申领临时通行证。
二、上牌标准:
(一)满足以下要求,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我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二)《条例》公布前购买,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证:1、《条例》公布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我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2、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以及车身上未打刻车架号但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1、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2、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3、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