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31.07.2015  18:34

  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实际,通告如下:

  一、截止2015年7月31日,集中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结束。

  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008年5月1日前核发的电动自行车牌证于2015年9月1日停止使用。此类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于2015年9月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车辆牌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核对,进行车辆安全检验,换发牌证。经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要求的,换发电动自行车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换发牌证,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限速装置、加装电池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对驾驶更改技术参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对驾驶、乘坐更改技术参数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属性鉴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我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在我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我市的相关要求。对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