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展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扶持政策系列线上讲座第八期成功举行

27.03.2020  10:41

3月26日,由成都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的“成都市展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扶持政策系列线上讲座” 第八期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成都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龚坚主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相关内容。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国家、省持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据龚坚老师介绍,这些政策共涉及9税2费,覆盖“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支持对外贸易”等五个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是支持防护救治的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同时,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支持物资供应的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是支持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支持对外贸易的税收政策。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本次活动共计吸引全国各地297人观看,最高在线人数151人。截至今日,成都市展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扶持政策系列线上讲座8场活动圆满结束,共计参与观看人数7530人(次),帮助企业了解了各个局委最新的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