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市场兼顾民生 资源价格改革今年将全面开花

09.01.2014  12:42
核心提示: 近日,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新一轮资源价格改革的序幕。油、电、煤、
 近日,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新一轮资源价格改革的序幕。油、电、煤、水、气等资源性产品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成本。随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电煤价格并轨、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核电标杆电价、水资源费调整一系列价格改革的政策陆续推出。展望2014年,为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资源价格改革步伐将进入加速推进期。

  阶梯水价全面推开

  明确定价模式是关键

  相比传统的成本加成法,现代的目标定价法更有利于控制成本开支,更有利于鼓励居民养成节水意识

  新年伊始,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作为水资源价格改革的指导政策,上述《意见》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业内研究员表示,2014年,水资源价格改革的重点就是全面推开阶梯水价制度。不过,此次没有明确定价模式,而这是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前提。所以,明确定价模式将是2014年水资源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业内人士表示,就已经实施的情况来看,相比传统的成本加成法,现代的目标定价法更有利于控制成本开支,更有利于鼓励居民养成节水意识。

  我国水资源总体短缺,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北方和西部地区缺水更为严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合理的水资源定价机制是高效利用水资源不可或缺的经济手段。阶梯水价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合理定价机制,因为它既考虑到居民用水的基本需求,又体现过多用水应高额收费的定价原则。

  此次公布的“阶梯水价”政策有多处亮点:一是明确了三级水价的覆盖面与梯价比例,二是保留了富水地区与缺水地区的价差弹性,三是强调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四是要求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求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自2012年以来,长沙、广州、上海多个城市进行水价调整并实施阶梯水价,但居民的节水意识依然淡薄。究其原因,业内研究员认为,长期以来,实际上执行的计划性低价格让居民养成习惯,即使缺水地区,也很少有节水意识。要改变现状还应该改变传统的定价模式。

  目前,我国水价的定价模式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即成本加上一部分利润的计算方法。这种定价方式是在保证企业能够收回全部投资的前提下,通过控制企业成本和制订企业投资回报率的合理空间,使企业得到有限但公正的报酬。

  1998年中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发布,确定了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明确了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8%-10%。这一规定奠定了中国成本加成的供水水价原则和基础,既为供水企业留以一定合理利润的空间,又为政府监管的实施留有余地。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供水成本的增加,自来水公司的利润并不理想,水价与成本的倒挂甚至导致亏损。与此同时,水价如果不上涨就会导致恶性循环,最终会影响水质,以致影响老百姓的健康。

  而目标定价法则是根据总成本和预计的销量,确定目标收益率,核算价格,最后结算,多退少补。

  据了解,德国水费大约是一年交一次,账单会根据上年的用水量作出估算,到年底结算的时候,如果当年的用量比上年高,就需要补交部分水费;如果比上年少,则能够得到部分退款。这样的结算方式也会从心理上鼓励人们节约用水。

  不过,专家和业内人士同时也指出,“阶梯水价”固然是水价改革的有效手段,但绝不能变成“借梯涨价”。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是非常必要的,但不能以节约资源作为提价的理由,而且“拧紧”龙头,促进居民节约用水,也不能等同于涨价。要选择合适的定价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阶梯水价”政策的初衷。(记者 夏青)

  

  成品油定价机制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调价的主体应该由有关部委变成“三桶油”自身

  ■记者 夏 青

  “释放改革红利”的表态让社会对2014年各领域的改革进程有了更多期待。从2013年的趋势看,2014年资源价格改革将全面开花。成品油在市场化方面已经先行一步,业内专家对其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表示期待。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成品油定价机制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调价的主体应该由有关部委变成“三桶油”。未来成品油是否调价的通知,应该由企业来发布,而不是国家发改委。

  不仅如此,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公平性、透明化、定价权方面,新机制也仍然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披露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原本的22个工作日的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了上下4%的幅度限制。同时规定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运行不到一年,业内普遍认为,新机制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接轨更紧密。

  金银岛成品油研究主管韩景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炼厂和主营的利润得到锁定,积极性更高。与此同时,由于投机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成本比较容易控制,加油站的日子也好过多了。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波动频繁,但波动幅度较小,更没有以前"国际跌、国内涨"的不平衡感觉。

  但美中不足的是,当前的成品油价格仍然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国际原油的变化进行调整,并没有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价格。

  “调价机制就算灵活了不少,最终的决定权仍然不在竞争市场之中。”一位业内研究员如是说。他认为,应该将定价权下放至企业。

  不过,当前成品油市场仍然是“三桶油”的天下。因此,业界对定价权下放也存在担忧。实际上的垄断局面可能会造成一旦国际油价一直处于上涨空间,油企很难割舍中游的利润,将成品油的调价幅度压低。

  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表示,国内的成品油,经过了2008年和2013年两次重大改革,已实现和国际市场油价间接接轨,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经营体制还没有实现充分的竞争,政府做一定的干预和控制也是必要的。随着国内成品油市场经营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市场竞争的形成,成品油的价格可以完全放开交给市场。到那个时候,油价调整可能会更加频繁,就像现在的股票市场一样,随着涨涨跌跌,成为大家一种习惯的状态。

  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新机制还存在不透明之处。以往挂靠参照布伦特、迪拜、辛塔三地油价。此次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但挂靠的是哪个地区的油价却没有明言。此外,成品油的国内平均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情况都没有公开。

  中宇资讯分析师张永浩表示,中国成品油价格组成主要分为原油成本、物流成本、炼化成本、税赋成本。但当前公众视线主要集中于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原油的联动紧密性上,对于国内成品油的价格构成认识并不清晰,即社会注意力主要放在“调”上,而对于自身消费的成品油“价”不甚明了。

  张永浩认为,未来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必要更为明确的阐述价格构成,让消费者买油钱花的更加明白。从改革的角度看,未来成品油消费税或将由隐性征收改为显性征收,征税对象下移至终端消费环节,“价内税”改“价外税”,剔除中间流通环节征税,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遏制企业加价行为,降低相关商品价位的目的。

  

  天然气价格不调整,不仅难以体现“优质优价”的价值规律,生产商和进口商也会面临供应越多亏损越多的尴尬状态

  ■记者 徐 科

  随着整个社会对环境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也在大幅上升,但价格政策仍是目前困扰我国天然气发展的一大瓶颈。

  中海油首席能源研究员陈卫东就曾撰文指出,天然气价格不调整,不仅不能体现“优质优价”的价值规律,生产商和进口商也会面临供应越多亏损越多的尴尬状态。

  中国是天然气消费大国,也是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国。随着天然气消费量增速加快,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预计达到1700亿立方米,其中民用气占36%左右。据中石油研究院近期发布的数据,2013年中国天然气进口总量预计为53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3.8%。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最近三年在国际市场上进口的天然气进口价格普遍较高,基本维持在15美元—20美元/百万英热左右,折算到国内是3.3—4.3元/立方米。即便从缅甸以9美元/百万英热的价格进口管道天然气,到边境折合起来也会达到3元/立方米。这个进口价加上国内管输价格,进口商亏损严重,各地天然气市场发育不平衡。

  2013年,国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推进天然气价改进程。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称,自7月10日起,将全国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平均上调0.26元,这实质上是将2011年开始试点的“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机制向全国铺开。此次调价未涉及居民用气,将非居民用气分为增量气与存量气区别对待,不但大幅缓解了我国进口天然气的亏损压力,也将对下游用户的影响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2013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抓紧出台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争取冬季用气高峰前完成全部疏导工作,切实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的作用。”公告称,“同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终端消费侧推行季节性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此举意在在用价格手段控制天然气的整体供应和消费,或者说,这是在为未来的终端天然气涨价作铺垫。

  2013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组织召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某参会人士对媒体表示,经过数年的酝酿以及此番周密详细的讨论后,该征求意见稿将很快上报至国务院,并有望于2014年初推出或适时择机推出。

  展望2014年,天然气价改进程是否会呈现重大突破?多数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一年时间的地方试点后,阶梯气价指导政策意见出台的时机已到,现在试点地区多为南方城市,阶梯气价要在全国展开尚需时日。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居民用气试行阶梯价格主要由各地分头推进。据统计,目前国内已经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地方有河南省、云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江苏省、广西省、广东省等。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小平表示,有阶梯电价在先,消费者对这种定价方式并不陌生,保证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用气越多的人支付成本多,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性。

  

  煤电联营、合同煤制度、直购电制度等“破冰”性举措还需尽快出台并落实

  ■记者 丁 鑫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而这其中电价改革或将成为2014年的一出重头戏。

  从去年我国在电价改革方面的进展,已经体现出了国家对于电价改革以及电力行业改革的力度正在逐步完善。2013年6月,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9月,发改委再次发布通知,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并出台了调整和完善光伏发电价格及补贴政策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2月25日,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将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并且要求,各地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与此同时,发改委和工信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也将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2013年我国在电价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3年电价改革工作全面铺开,阶梯电价在调节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有效保障了电力安全、电网建设、供需调节等多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2014年电力行业深化改革、经济结构全面调整打下了良好基础。他同时指出,与之相关的煤电联营、合同煤制度、直购电制度、上网电价制度等工作仍重而道远,破冰式的举措还需尽快出台并落实。

  “阶梯电价的逐步实施将对整个电力行业改革起到一个奠定基础的作用,只有将基础打牢才能对日后的电力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招商证券相关行业分析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以及在一些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都是对阶梯电价政策的完善过程,只有通过一些行业进行阶梯电价的试点,才能从中找出电价改革今后的方向。预计在2014年将会有更多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将实行阶梯电价,而居民阶梯电价也将进一步得到落实。

  此外,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这一关键点,宛学智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多个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容置疑,电力行业的诸多改革举措都将落实到位,供求关系对电力价格的影响会更大。其中,终端销售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有助于上游发电端、中游输配电端的健康发展,产业链内部的联动性会更加高效。

  电价改革以及实行阶梯电价后,相关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宛学智对记者说,电价改革对电力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的释放是一个长期过程。阶梯电价对居民和工业企业的影响短期内无法有效释放,这在A股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中可以找到佐证,企业股价走势并未因电价改革而有大幅波动。他同时强调,阶梯电价在实体领域的影响力非常深远,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随着生产成本的提升生存压力会逐渐增加。

  

  仅仅通过改变资源税征收标准并不能帮助煤炭企业渡过难关,还需提振需求端

  ■见习记者 乔誌东

  “从价征收资源税的政策对于煤炭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煤企的生产成本、经营负担会有所降低,2013年急剧恶化的生存环境有望得到缓解。” 中投顾问煤炭行业研究员邱希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3年,电煤价格取消双轨制,国家发改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企和电企自主签订合同,自主确定价格。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解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等问题。

  “该政策的利好作用有限。”邱希哲补充说,煤炭行业整体税费负担过于严重,仅仅通过改变资源税征收标准并不能帮助煤炭巨头渡过难关,需求端如果不提振,煤炭销售状况很难有实质性的改观。

  2012年以来,受市场需求下降、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滞后以及税费负担与历史包袱较重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去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造成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较为严重,部分落后产能尚未退出市场,进口煤持续大幅增长,导致市场供应相对过剩;二是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三是煤矿开采深度普遍增加,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标准提高,开采刚性成本增加较快;四是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与产业盲目扩张并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五是部分国有企业仍承担一定办社会职能,历史负担较重。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

  据悉,按照目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煤炭资源税为0.3元/吨-20元/吨,但每吨煤附加的各种税费名目多达近二十种,合计在99元/吨-130元/吨,接近煤价的三分之一。

  《意见》特别强调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并“责成财政部、发改委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同时要求“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改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煤炭资源税改革要从“从量计征”改成“从价计征”。此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确认资源税改革为2014年经济工作的重点。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2012年,20家煤炭企业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54%,比全国其他行业税负水平略高。但是,煤炭生产税负却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比煤炭企业税负高出14.69个百分点。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35.23%,远高于我国的其他行业和国际同行业。

  “同价征收资源税,肯定会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但是整个行业的企业本来利润就比较高,这样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转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王天龙说。

  邱希哲表示,2014年将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一年,价格疲软、产销不畅、中小煤企退出等现象将成为常态,结构调整、产能优化工作将进一步落实。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出台大规模刺激性措施的意图,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用电、用煤需求难有实质性回升,煤炭产业羸弱的整体走势将会长期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