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9.11.2013  18:1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近日,乐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山市教育局率先在全省联合印发《乐山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为《办法》)。

办法》对学校食堂日常管理、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及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费用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还明确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学、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必须自主经营,严禁将食堂以经济实体的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要坚持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定点采购制度,对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保证采购食品质量。

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