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城一男子两次致两人重伤获刑五年

08.05.2014  12:00

  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文某、李某某身体,致二人重伤一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8月15日凌晨,王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彭某某(另案处理)、苟某(在逃)在巴城西华街见王某前女友于某某和其他男子一起吃饭,王某便叫彭某某打电话给于某某,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对骂。随后邀约、指使被告人肖某和彭某某、赵某某“处理”与于某某同行的李某某等人。吴某(已判刑)后加入。肖某等人到达现场后,持砍刀将李某某左手腕砍成腕离断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去年1月16日凌晨,文某为替其姐姐文某(女)找石某讨要3万元欠款,来到石某等人在巴城经营的一家庭茶馆内找到石某。因石某暂时无钱偿还,文某即在茶馆内对石某进行谩骂,并用手掌敲打石某头部。鲜某某见此,打电话给平时在茶馆内“放水钱”(即高利贷)的张某(已判刑),让其过来处理此事。张某随即和肖某及另两名男子手持砍刀坐车前往。当车快到石某经营的茶馆时,张某接到鲜某某的电话,让其返回,称文某已经离开。但张某并未返回,三人在茶馆附近碰到了石某的朋友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指着文某称,文某就是刚才要账的人。肖某伙同张某、陈某某、赵某某(审查起诉)及另外二名男子(在逃),手持砍刀等器械在一巷子口处追赶拦截欲离开的文某,致文某头部、背部、腰部和腿部严重受伤。后肖某逃离现场。文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去年6月9日,肖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被巴州区公安分局民警押解回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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