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屡偷不爽”终究难逃法网

18.08.2014  11:21

  四川在线巴中频道消息(杨洋 记者 龙红梅) 近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巴州区法院获悉,巴州区一惯偷在三个月内入室行窃十起,总计金额数万元,盗窃次数之多,金额较大,影响恶劣。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13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白云台某汽车装饰部,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汽车GPS影音系统一套、“铁将军”汽车防盗器一部、全功能预警仪(新)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1600元。

  2013年8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望王路某餐厅,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该餐厅一包间内“TCL”L32F1590BN液晶电视机一台。经物价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13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南池东路某餐馆,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盖中华香烟7盒、现金100元、加多宝饮料10瓶。经物价鉴定,盖中华香烟7盒价值人民币350元,加多宝饮料10瓶价值人民币25元。

  2013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佛江路某餐馆,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70元。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望王路西段某公司,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OPTOMA”牌731ST投影仪一部、索尼DCR-SX21E型摄录机一部、三星蓝调NV33照相机一部、现金1700余元、大前门香烟一条。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8365元。

  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某小区外药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庆渝牌发电机一台、肾宝糖浆两盒、阿胶糕六盒、新钙中钙儿童专用钙一瓶。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3510元。

  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白云台某餐馆,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258毫升瓶装劲酒15瓶、125毫升瓶装劲酒24瓶,一辆红色王牌电动三轮车。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2920元

  2013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滨河北路麻柳湾某餐馆,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IBM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部、“RONWAY”对讲机两部、联想家悦S505-021台式电脑主机一部、现金16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6185元。

  2013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滨河南路东段某会所,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点歌器一台、UK-532H话筒两支。经物价鉴定,被盗点歌器价值人民币300元,UK-532H话筒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3年10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州区南池河街某糕点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团团圆圆”72V钻禧电动车一辆、美的MM823EA6-PS微波炉一台、中兴F280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团团圆圆”72V钻禧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5元,美的微波炉价值人民币150元,中兴F280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914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刑罚处罚。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财物追回,发还了被害人;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悔罪,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