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意见

16.06.2015  17:3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流程,6月8日,巴中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下发了《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3章12条。

实施意见》明确,由巴中市政府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巴中市工商局。市政府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同时确定联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县(区)政府比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实施意见》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涵盖范围,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要公示的相关企业信息,同时还对信息更正,举报的公示信息受理、核查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都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履职信息,在此前提下还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以促使企业信息公示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破解“信息孤岛”“信息碎片”等现象。

实施意见》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财政资金使用、银行授信、担保贷款、商品进出口、授予荣誉称号、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规划执行、经营权特许、行业准入等方面,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联合实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