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人厦门务工 突发疾病死亡

12.12.2013  14:08

    本网讯 (记者 张春初) 昨(11)日,记者从市农民工维权中心获悉,11月20日,巴州区一村民刘某在厦门市集美区一建筑工地施工至次日凌晨2时许,身体突感不适,工友送其回工棚休息。21日上午9时,刘某被姐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下午5时许,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亲属认为刘某属因工死亡,但当地部门调查发现,刘某非因工死亡,建筑老板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某亲属写信向家乡政府求助。11月30日,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赶赴厦门,为刘某争取到一次性补助费、救济费等22万元。

  民工突然发病 抢救无效死亡   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副主任王晓荣告诉记者,死者刘某今年39岁,是巴州区枣林镇村民,生前在厦门市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集美区一安置房建设工地上从事混凝土浇筑。11月20,刘某在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至第二天凌晨2点30分时,出现上腹部剧烈疼痛,刘某让同班工友将其从操作台搀扶回工棚休息。   21日上午9时左右,已深度昏迷的刘某被其姐夫紧急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他是失血性休克,肝左叶巨大肝癌并破裂出血。在实施一系列抢救治疗过程中,医院先后4次下发病危通知书。当日下午5时许,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非因工死亡 老板拒赔偿   王晓荣介绍,经初步了解,刘某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医院抢救死亡时间也未超过48小时,基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于是,维权人员决定向当地人社局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厦门市当地人社局在收到维权人员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迅速组织专人前往工地调查核实。经调查,刘某3个月前就出现了上腹部反复钝痛,在长期拉黑便的情况下,依然大量饮酒,导致肝脏发炎、逐步加重至肝硬化,最终迁移演变成肝癌。刘某死亡属自身原发性肝癌破裂出血引起的。故此,厦门当地人社局认为,刘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此后,在当地政府召开的协调会上,建筑老板不支付工伤赔偿,只承担尸体火化费和给家属一点补助费。   亲属求助家乡政府 获22万元补偿金   对此,死者刘某的家属并不认同,无奈之下,刘某亲属11月27日写信向家乡政府求助。11月30日,王晓荣到达厦门。   5日,当地住建局、人社局召开了协调会。会上,我市维权人员驳斥了建筑老板“刘某本身患肝癌晚期属自然死亡,项目部承担尸体火化费,再给家属一点补助费”的说法;同时提出,依据福建省当地有关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建筑老板应当支付其亲属一次性补助费、救济费。6日,通过维权人员极力争取,建筑老板同意支付死者刘某亲属一次性补助费、救济费等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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