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两男子住院时强奸病友 经查原来是惯偷

16.04.2014  20:20

  四川在线巴中频道消息 近日,巴州区法院以强奸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200元;责令被告杨某某、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100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4697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3800元、退赔被害人余某某济损失1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100元。

  2013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的陪同下到巴州区某卫生院治疗摔伤的右手时,遇见之前认识的同在医院203号病房住院的张某某。在聊天过程中杨某某、何某某产生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二被告人为张某某购买一瓶花生奶,并趁张某某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苍蝇粉(一种春药)倒入花生奶饮料中交由张某某饮用。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见张某某饮用掺有苍蝇粉的花生奶后没有药效,杨某某便示意何某某将203号病房门关上,并用椅子将房门抵住,杨某某趁张某某不备,用身体将张某某压在203号病房靠房门的病床上,采用压手、捂嘴等方式不让张某某反抗,何某某趁机脱掉张某某的衣服和裤子,同时何某某用手摸和用嘴亲张某某的胸部,并用手机假装拍照的方式威胁张某某,后杨某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某某、何某某潜逃。

  2013年6月14日14时许,二被告人因没有钱用,杨某某便提议盗窃巴中市巴州区兴文东片还房工地工人成某某的财物,二被告人趁成某某离开寝室上班之际,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成某某放在寝室内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事后二人将电脑存放在清江镇何某某经营的网吧内。经物价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1980元。

  2013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街道张某某的“流行美”理发店门市,采用撬卷帘门的方式钻进理发店内,盗走抽屉内的现金4000余元,所盗赃款被何某某挥霍。

  201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加油站旁及加油站对面,盗走陈某某的一辆轰轰烈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徐某某的一辆天马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后二人将摩托车卖于一废旧门市部,获赃款2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物价鉴定,轰轰烈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697元;天马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800元。

  2013年4月至6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窜至巴州区兴文镇牛角滩温某经营的小卖部内盗得香烟11包,现金100余元;在被告人杨某某住处楼下盗得其大婆婆吴某某的电瓶车一辆。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巴州区兴文镇中学教师宿舍盗得孙某某的手机一部、香烟一包、衬衣一件,余利的现金100余元;在巴州区兴文镇中学对面的杨某某的瓷砖门市部盗得现金100余元、皮鞋一双。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赖某(取保候审)等四人在巴州区兴文镇新农贸市场处盗得魏某某、扬某的两辆电动车及杨某的一辆摩托车。后四人将盗得的三辆车推到新农贸市场外时,被失主发现,并当场将赖某抓住。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并积极实施强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协助实施强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实施盗窃,各自发挥作用,可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处罚。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曹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