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已拆封商品不得作为网购拒退货理由

03.03.2015  18:59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3月2日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这一权利放到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情况将会发生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尽管从去年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网购后悔权,但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中消协曾经多次在调查中表示,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明显增多,内容多为退换货难以实现。  

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处罚办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针对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如规定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消法》第56条

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