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罚款显示未交 谁出错了?

03.12.2013  00:44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 杨晓江)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仪陇县车管所审车的时候发现,2012年11月20日在顺庆有违章停车的记录,结果已处理,但是未交罚款,未交罚款加上滞纳金此次一共要交1800元。该网友表示,自己在2012年12月14日,已经缴纳罚款150元,并不存在未交罚款的情况。

  随后,记者联系当事人秦某,秦某说,自己在2011年买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川R4A795。由于新车两年审一次,今年是第一次审车,自己从2011年到现在一共有4次违章记录,每次都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扣了分数,自己不存在没有缴纳罚款的情况。

  从秦某提供的交通违章清单中显示,2012年11月20日,顺庆区北湖路,采集方式移动摄像,违法行为代码1039,由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交款标记为未交款。

  就秦某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南充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李南川。李南川说,今年9月1日起,四川省内交通违法罚款可异地缴纳,市民可前往相应银行缴纳罚款,而不用再回到相关受理单位对账,秦某的违法情况出现在9月1日之前,很可能是缴纳罚款后没有回到受理窗口对账,而产生的违法情况虽然处理,但依然显示未交款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李南川说,出现这一情况的市民应及时提供缴纳罚款的原始票据到原违法受理窗口办理登记,就可证明已经缴纳罚款,如果原始票据丢失,在受理单位也能查到相应交款记录。

  那么到期不缴纳罚款,又是怎样处罚的呢?李南川说,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将不超出罚款数额。如果秦某的150元罚款未交,那么现在最高也只能罚到150元,加上本金就是300元,不会出现1800元这样的大额罚款。

  原来秦某帖子中所说的1800元是按照一年的时间计算而得,实则不合理,实际上加罚款不会超出罚款,所以不会出现1800的罚款。最后,记者从秦某处证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计算结果,是对加罚款理解错误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