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追问巨额停车费去向:应立法强制信息公开

13.03.2015  14:25

  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李想 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代表说,巨额停车费去向成谜,不仅损害公民利益和政府形象,而且容易滋生小腐巨贪。他建议,立法明确停车费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对公共停车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钱款去向、收支详情等应强制公开,对推诿回避行为制定严厉惩戒措施。

  郭乃硕说,近年来数以亿计道路停车费不知去向,有关部门或语焉不详,或推诿扯皮,或干脆称"收不上钱来"。

  郭乃硕介绍,据媒体调查,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四个城市目前汽车总量已超1200万辆,车主缴纳的停车费至少一半以上没有进入政府的口袋,收费钱款多少和去向成谜。

  "停车位基本性质是公共资源垄断性经营,其收入所得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说,"巨额停车费去向成谜,损害政府形象,侵害公民利益,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治理规范。"

  郭乃硕说,我国目前法律规范中,对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收费标准,及其作为财政收入项目在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尚未有明确统一规定,因此形成各地在停车收费问题上的乱象,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和个人的生财工具,成为名副其实马路边"小金库",催生了一个又一个"小腐巨贪"。

  他建议,应该立法规范城市道路停车费。首先应该明确收费主体,建议由财政部门负责道路停车费征收管理。"停车管理涉及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管理责权既交叉重叠,又分割脱节,缺乏有效监管,以致部分路段管理出现真空,停车收费乱象屡禁不止。"他说。

  郭乃硕说,法律应明确收费标准,明确收费主体权利、义务及监督人责任,明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他建议,收取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相关运营费用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直接从停车费中列支。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征收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停车咪表设置、维护和管理等。

  "停车费招投标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郭乃硕说,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或个人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必须打破既得利益,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真正让守法经营的正规企业加入到停车行业中来。

  此外他建议,应该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信息公开。公共停车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钱款去向、收支详情等应强制公开,对推诿回避的应制定严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