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基金会工资福利等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

04.06.2015  11:17

    昨(3)日,四川省民政厅在官方网站发布《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如何建立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提出实施意见,在规范慈善组织管理上,要求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规范慈善组织管理上,《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慈善组织应通过相关媒体,在公开时限内对依法应公开内容予以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意见稿》要求政府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进行审计。(记者 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