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南充建筑公司起诉镇政府

14.08.2014  12:40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陈堃)南充一建筑公司承揽了胜观镇政府办公楼部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后,由于镇政府当时资金短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要求胜观镇政府要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金额问题双方分歧较大不欢而散。今年5月26日汇丰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胜观镇政府告上法庭。

  2001年1月,高坪区胜观镇政府与汇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汇丰建筑公司承揽位于胜观镇政府办公集资楼土建、水电、装饰的施工事宜,工期于2001年2月18开工至2001年8月18日竣工验收,该工程于2012年交付使用。此后,胜观镇政府因资金短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直至2013年底胜观镇政府才把工程款支付完毕。而从2014年初开始,汇丰建筑公司则多次向胜观镇政府漫天要价,要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65万元。双方就利息的计算标准、总金额屡次磋商,均因数额差距太大双方不欢而散。

  2014年5月26日,汇丰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胜观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胜观镇政府按照高坪区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含罚息)支付利息64.4万元。同年7月17日如期开庭,在庭上胜观镇政府阐述了观点:一是合同仅有复印本,合同真实性存疑;二是利息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三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当日休庭后,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果。

  7月28日上午法庭组织再次调解,鉴于胜观镇政府客观上占用了汇丰建筑公司的资金,的确给汇丰建筑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以及胜观镇政府现有资金依然紧张,一次性支付利息难度依然较大的前提下,终于达成了协议即胜观镇政府支付汇丰建筑公司利息违约金总金额为38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同时诉讼费胜观镇政府、汇丰建筑公司各承担2550元。这起长达10余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