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5项新规出台 将于10月1日实施

28.08.2014  13:09
核心提示: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8月27日晚间公布了五项新规,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月23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也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6日表示,作为中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通过信息公示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现“宽进严管”。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诚信社会的推动力量。

        按3%至5%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明确,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  《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工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关于实施检查的方式,《办法》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异常名录满3年拉入黑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关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办法》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行政处罚信息须20天内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个体户暂不适用黑名单制度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分别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

  其中前者规定,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后者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其相对交易人由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