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工商部门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11起

24.03.2014  07:00

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属非法

中国绵阳新闻网讯

近段时间,针对房地产买卖、美容美发、电信、眼镜销售、餐饮、平价药店等行业,工商部门进行了格式合同专项检查,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案件11起,均责令经营者改正,共处罚款3.6万元。

拥有10个下属连锁店的绵阳某药房,因经营所需向消费者发放了一批“积分优惠卡”,卡上标明了在该药房消费的优惠条件,并宣告,“本店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

工商部门认为,该药房在“积分卡”上规定的涉及消费权利义务的内容,系经营者事先拟定、重复使用、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当持卡消费者在药房消费时,卡上的条款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单方面“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还是依法责令药房停止积分卡促销行为,并罚款5000元。

绵阳城区某串串香解放街店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向入店消费结账的顾客发放了可抵用现金10元的“品味券”500余张。该券背面印经营者单方面确定的“此券不找零,不兑换现金,不索票,只限菜金消费;此券每满壹百元使用一张;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直属工商分局认为,该店发放的“品味券”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内容,系经营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经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而店家宣称拥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该店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胥乔欣 赵剑 本报记者 孙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