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资本下乡租地 规模不超户均承包面积200倍

01.02.2016  12:33

4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工商资本下乡监管

  单个企业租赁农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

  土地流转面积30亩(含)至300亩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300亩(含)以上的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

  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本报讯 (成博 记者 李淼)今后,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将有更严格的规定,企业租地规模和租期均设上限。日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制度。

  近年来,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个别地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挤占农民就业空间,也埋下“非粮化”“非农化”隐患。

  为加强监管,《意见》首先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采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模式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农民以农村产权入股、分享产业增收新机制。

  我省将对现阶段新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施双上限控制:单个企业租赁农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以县(市、区)为单位,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总面积占本地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上限控制标准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和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也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面积30亩(含)至300亩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300亩(含)以上的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乡镇建土地流转台账。对租赁农地30亩及以上的每半年一次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凡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不管面积大小,一律逐级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还将严格租赁农地用途管制。对连续撂荒耕地2年以上的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商资本要严格按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为强化风险防范,我省要求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流转风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