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标准》的通知(川联发【2014】12号)
各市、州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川委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全国县级工商联建设示范点标准》、全国县级工商联建设经验交流会及四川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推进各市州工商联抓好“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领导、努力开拓、狠抓落实,务必完成我省在2017年底前有40%以上的县级工商联达到“五好”标准的目标。各市州工商联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向省工商联报告本市州“五好”县级工商联创建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工商联将适时对创建情况进行通报和督查。
联 系 人:杨晓瑜 钟道婷
联系电话:028-82820773、82820762
传 真:028-82820762
附件:《四川省“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标准》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3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全国县级工商联建设示范点标准》提出的“五好”标准及全国、全省县级工商联建设经验交流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 “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标准明确如下。
一、领导班子好
第一条 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进取、结构合理、廉洁自律。建立并落实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廉洁自律制度等民主规范的议事决策规则,建立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用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工商联主席符合政治素质好,拥护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工商联事业等条件;工商联党组书记符合政治上强,领导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复杂局面,工作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等条件,工商联党组书记一般应由县委统战部分管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第三条 制定完善执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长)会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建立并坚持发挥兼职副主席轮值工作制度等。
第四条 建立工商联党组并能够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制定并切实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工商联党组书记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要列席同级党委全委会。
二、会员发展好
第五条 会员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能吸收大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入会。
第六条 会员结构逐年优化,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比例不断提升,不断巩固扩大工商联会员队伍。
第七条 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在发展行业领军企业的同时,积极吸收小微企业和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入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和会员服务体系,实行会员动态管理,在为会员服务上有活动、有内容、有平台、有载体。
第八条 按时准确填报上级工商联要求报送的工商联执委常委数据库、商会数据库信息和会员组织报表,并注重数据分析运用。
三、商会建设好
第九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做好商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乡镇商会、街道商会、社区商会、楼宇商会等基层商会的组建工作,向基层拓展商会网络。行业组织覆盖当地主导产业,会员企业增加值占当地经济总量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条 建立指导商会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帮助商会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积极在产业集聚区、企业总部聚集区和专业市场内发展和建立商会组织。
四、作用发挥好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树立、宣传和表彰一批可信、可比、可学典型;通过同心工程、感恩行动、光彩事业等活动载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争做合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精神,协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建立党的组织,推动党建工作实现“两个覆盖”(即党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
第十三条 围绕县(市、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招商、融资、信息、技术、人才、法律等方面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引导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创新驱动能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引导会员企业合法诚信经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视环保节能,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每年都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并获得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所提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采纳或调研报告被转发;积极向当地政协提交提案;配合上级工商联完成重点课题调研任务。
第十六条 培养并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社会贡献较大、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工作保障好
第十七条 制定出台县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省委1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召开全县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会议,能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商联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领导班子中有一位领导负责联系工商联工作,建立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工商联机关有办公联络、会员组织、经济服务等相应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 县级工商联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达到“五个有”(即: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丰富的活动内容),办公经费及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正常经费和工作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