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建议政府调整财产抵押贷款政策

05.03.2014  14:00
核心提示:有调研表明,51.2%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认为企业遇到最主要的困难是融资难、融资贵,对融资便利性表示满意的仅有27.8%。2014年两

 

      “有调研表明,51.2%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认为企业遇到最主要的困难是"融资难、融资贵",对融资便利性表示"满意"的仅有27.8%。”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针对企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交提案指出,由于直接融资渠道少,借贷成本高,而且金融机构普遍重大轻小,重国企轻民营,真正能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解决方案很少,而且门槛很高,手续复杂,特别是对土地、物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贷款时,遭遇到政策的多重限制。

      为此,全国工商联认为国家应进一步调整财产抵押贷款有关政策,利用多种渠道为真正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拿出行动。

      据了解,根据《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对财产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土地、物权抵押给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而银行贷款物权所有人将财产抵押给其他法人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时,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不予登记,限制了物权人的融资活动。而物权法、担保法等上位法并未对抵押权人作出范围的限制。

      “从物尽其用、财产权的合理充分行使角度看,上述两个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应予以修订。”全国工商联建议国家将《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修订为对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将物权抵押给其他融资机构如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时,政府也应给予办理登记。

      “其次,建议简化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涉及到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这两个部门,主要体现在因依法处分抵押房产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管抵押时同时要协调土地部门的繁琐程序。”全国工商联在提案中指出,房管抵押和土地抵押登记单位可以联合办公,一并处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