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系统“十佳案件”、“优秀案件”出炉

18.09.2015  16:38

 

省工商系统“十佳案件”、“优秀案件”出炉

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取财应有道  创富须守法

 

近日,省工商局评选出了全省工商系统2013-2014年度“十佳案件”和10件“优秀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传销、合同欺诈等多个方面。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处长杨键提醒经营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赚取合法收益,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踏入法律禁区,否则逃不过法律惩罚。

营销宣传太任性  行政处罚要挨起

1. 四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四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在其开展的“清明节”小长假促销宣传活动中,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短信平台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传闻8号零点成都市可能限牌,防限牌先占号时间紧,请别错失良机”的促销短信。成都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对上述短信中的限牌信息进行了辟谣。

杨键说法: 当事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成都市可能限牌促销短信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制造了市场混乱,引起了群众恐慌,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款的处罚。

2. 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虚假宣传案: 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为“百年盛世”系列酒提供包装设计方案,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销的“百年盛世”系列酒部分产品的包装盒、酒瓶瓶身、吊牌和手提袋等不同部位,印制使用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徽记、“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接待用酒”字样。此外,在其经销的部分“百年盛世”系列酒包装盒、酒瓶瓶身、吊牌和手提袋等不同部位印制使用了“第十二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接待用酒”、“第十二WCIF届西博会定制酒”、“2011.APEC中小企业峰会指定接待用酒”、“2011 APEC峰会用酒”和“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接待用酒”等字样,并非用于所指相关活动,擅自投放市场进行销售,对商品作虚假说明。

杨键说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0858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百年盛世”酒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公用企业“欺客”  勇敢举报维权

1.XX 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 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某某市区免费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要求,为市区范围内70岁以上老人和离退休人员、残疾人、残废军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在办理免费乘车IC卡时,强制乘客按每卡10元标准缴纳“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否则不予办卡;办卡时,也不向乘客提供由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意外伤害险保险单等凭证,而是以自己制订的“免费乘车协议”作为收取10元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的收据。且该公司并未为免费乘车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而是用收取的69829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旅客责任险”。

杨键说法: 当事人强行收取免费乘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对不交纳该保险费的乘车人就不予办理免费乘车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在强制收取免费乘车人每人1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后,实际并未为乘车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将该费用用于自身购买承运人旅客责任险,将本应由其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乘车人。依据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其滥收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XX 车站限制竞争行为案: XX车站隶属于某铁路局,担负着铁路货物运输工作。2011年起,该车站代理了XX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并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过程中,滥用其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违背自愿原则,限定客户购买其代理的上述货物运输保险。

杨键说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和滥收费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忽悠政府采购  产品抽检现形

2012年11月底,达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在荣县政府采购“防灾减灾稳产增产玉米覆膜”项目中中标,并与采购单位荣县农牧业局签订合同,合同标的140吨,总金额1954400元。2013年元月初,XX塑料有限公司将140吨地膜全部配送至荣县指定的15个乡镇。经检验,该公司配送至荣县鼎新镇的库存7.04吨黑色地膜(规格1000mm×0.01mm),配送至荣县乐德镇的库存2.94吨白色农用地膜(规格1000mm×0.01mm)均不合格,其余已发放至农户手中。抽检的2.94吨白色地膜每筒(捆)平均实际净含量为4.089kg,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净质量5kg短缺近20%。

杨键说法: 当事人销售的地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消费留个心眼 抵制“霸王条款

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县庆符镇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其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按国家规定买受人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并在售房过程中,向购房者按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协议中约定为房产交易费)。自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13日,房产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1357户购房者收取了本应当由房产公司自身承担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共446822.06元。

杨键说法: 根据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由其承担,反而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雇主要小心 提防“无间道

王某在夹江县一陶瓷印花设计工作室从事销售工作,雇主要求王某不能将工作室设计的文件私自复制、外传以及用于个人营利。2013年3月1日,王某私自拷贝了工作室设计的538个陶瓷印花文件,并于次日辞职,随后跳槽到夹江县某陶瓷销售部。3月5日,即将上述文件带到某瓷业公司进行打样、生产,被工作室员工杨某发现,并被举报至工商部门。王某归还了私自拷贝文件的移动硬盘。此时,陶瓷销售部已使用其中一个文件生产了2000件地砖,经协商,销售部支付工作室6000元费用。

杨键说法: 本案涉及的陶瓷印花设计图具有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属于商业秘密,投诉人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当事人违反了投诉人保密要求,私自拷贝投诉人设计的陶瓷印花图,并在修改文件名后,提供给夹江县某陶瓷销售部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主动退还私自拷贝的陶瓷印花文件,工商部门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传销“七十二变” 难逃法网恢恢

李XX于2011年8月至案发前,在绵阳市涪城区发展人员加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项目,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33500元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并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截至案发时,李XX已经在绵阳地区“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项目担任高级经理职务,下线人员达70余人。

杨键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骗取“入门费”式传销行为,同时被发展的人员以其“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发展人员数量分红的方式给付报酬属于“拉人头”式传销。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且当事人发展人员众多,已处于绵阳地区“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传销组织金字塔顶端。工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撰稿:冯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