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7.02.2014  19: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密集发布多个市场管理办法,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从消费投诉、质量抽检、网络交易等多个方面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工商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此外,根据新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