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通知:邮政集团获批改制

30.04.2015  17:07

国家工商总局4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股份公司),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

通知明确,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全国省、市、县各级邮政、速递机构,为保证各地邮政、速递业务在调整期间不受影响,登记工作采取先设立各省级分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由各省级分公司承继原省级子公司业务,变更原省级子公司所属分公司隶属关系,再进行原省级子公司与邮政集团公司或速递股份公司合并、进行原省级子公司注销登记的步骤实施。

通知指出,首先,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登记申请适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邮政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其次,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登记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以下简称南京集散中心)设立登记申请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速递子公司、原南京集散中心的经营范围核定。

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南京集散中心命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散中心”。

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原则上在原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开业(设立)登记,以保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也方便企业在此次改革中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再次,原邮政集团公司各省邮政公司所属的各级分支机构统一变更为邮政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按照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适用《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邮政集团公司授权,原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由原任或者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原分支机构公章。申请人可以不提供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通知还指出,原速递股份公司各省速递子公司所属的各级分公司统一变更为速递股份公司的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适用《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速递股份公司授权,原分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公司的变更登记,由原任或者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原分公司公章。申请人可以不提供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此外,通知明确,此次设立、变更登记完成以后,经邮政集团公司、速递股份公司授权,各省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分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