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局今日曝光四个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15.06.2014  17:3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毛逸)假冒名酒,兜售伪劣产品;混淆视听,“傍名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正值四川食品安全宣传周,今日,成都市工商局曝光了四个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兜售假酒 新都工商局查获假“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 264件

2014年1月,新都工商局根据举报会同新都区公安分局在新都区斑竹园镇一农家院内查获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等白酒 264件,以及外包装箱、防伪贴、酒盒、瓶盖等大量商标标识,货值金额139万元。根据案件线索,随后,又在金堂工商、公安的配合下,在金堂县赵镇一农家院内查获了假酒灌装点。现场除有大量假冒白酒外,还有“五粮液”、“水井坊”、“国窖1573”等空瓶3770个,外包装箱、外包装盒、各种瓶贴瓶盖、手提袋等5000余个,印码机1台,移印机1台,印板14张。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点评:

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严重的是,它直接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打假是保护消费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治手段之一。

典型案例二:

成都某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3年7月,高新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某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白酒不能提供合法进货和质量检测凭证,涉嫌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从2013年3月中旬以来,组织开展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白酒促销活动,顾客现场消费第一瓶茅台酒为1180元,消费第二瓶为388元;消费第一瓶五粮液或国窖1573白酒为888元,消费第二瓶为118元。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涉嫌销售侵权茅台370瓶、五粮液6瓶、国窖1573白酒5瓶,销售金额369718元,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点评:成都某渔港餐饮有限公司是成都知名餐饮企业,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典型案例三:

傍名牌”混淆视听 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2013年5月“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涉嫌商标侵权,市工商局在检查该企业时现场查扣标注有“玉粮”、“老窖1979”、“老窖1982”、“老窖典藏30”、“老窖1968”、“老窖特曲十年原浆”、“红花瓷”、“青花瓷”、“蓝花瓷30年典藏”等9个品种共计1300余件的白酒,外包装和标贴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为了扩大销路,该公司还在产品标识上标注有“窖藏50 ”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酒窖藏50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处罚。 工商点评:此案当事人没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直接使用,而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拆开使用,其字形字体相似,使消费者觉得该产品与他人的产品有某种关联关系,极具欺骗性。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时一定要认清商标、生产厂家,以免上当受骗,切莫贪图小便宜,购买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四:

进口婴幼儿奶粉无中文标识

2013年3月,金牛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小区内的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淘宝网进行婴幼儿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其对外销售的Karicare(中文译名“可瑞康”,产地新西兰)牌婴幼儿奶粉的内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工商点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消费者选购进口商品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中文标识,尽量不要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