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直属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会员: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直属会员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工商联第十届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4月28日
川联发〔2015〕13号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直属会员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工商联第十届第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直属会员的指导方针是:按照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扩大会员覆盖面和优化会员结构的基础上,按照思想品质优、社会贡献大、公众形象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
第二条 发展直属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符合入会基本条件,承认工商联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社团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省工商联直属会员。
第三条 发展直属会员以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社团为主,适当兼顾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会员种类
第四条 企业会员: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
第五条 团体会员: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园区商会、楼宇商会、社区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条 个人会员: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原工商业者。
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会员的基本条件
l、在四川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年检合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或为省、市(州)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及特色产业中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现代服务型企业和中介机构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限制,但须为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1、依法在四川省内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2、主要成员应是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1、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并热心工商联事业;
2、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领取表格
凡申请加入省工商联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到省工商联会员处领取或从四川省工商联官方网站“专项工作”栏之“会员工作”(http://www.scgcc.org.cn/info/GCSGZ13/ZCFG4/)下载入会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企业会员须向省工商联会员处提供以下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
2、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会员登记表;
3、企业简介;
4、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简介;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须向省工商联会员处提供以下材料:
1、由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
2、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会员登记表;
3、会长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4、社团开展活动情况介绍;
5、法定代表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6、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7、社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须向省工商联会员处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名的入会申请表;
2、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商会)会员登记表;
3、个人情况简介;
4、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初审
会员处将入会申请材料提交会领导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入会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审查,由会领导签署是否同意考察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
初审合格后,由省工商联领导、会员处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入会考察小组对申请入会企业、社团或个人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四条 审批
主席办公会根据入会考察小组提交的考察报告和考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对入会申请予以批准或否决。
第十五条 通知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入会企业、社团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授予直属会员铜牌,并适时举行新会员入会仪式。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4、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5、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5、接受组织监督;
4、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处负责对会员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各处室依职责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自愿退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向省工商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退会书面申请,经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确认后发函通知取消会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工商联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企业,经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函通知取消会籍。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撤消、被兼并、停业的,长期不参加会员活动、不执行会员管理办法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函通知取消会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四川省工商联第十届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批准,自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