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离休人员月增674元 工伤保险月增227元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2015工伤保险调待完成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2015工伤保险调待已完成,6万余名相关人员受益。记者10月1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待遇调整后,企业离休人员人均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74元,工伤保险待遇月人均增加227.75元。
8月下旬,国家和我省决定,从2014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统一部署,全省各级社保机构组织专人核对基础信息,于9月底全面完成我省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因水平调整而补发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到账。全省共9160名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均月增加674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达3302元。根据有关政策,离休人员除享受社保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外,财政部门还按规定为其发放地方津补贴。
根据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要求,截至9月底,所有待遇均足额发放到位。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52967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7.75元,增长11.48%,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211.12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9213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23%,调整后供养亲属(配偶)月人均抚恤金1192.55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他)7092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130元,增长12.85%,调整后供养亲属 (其他) 人月均抚恤金1142.01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连续12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2150元、1665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940元。其中,“十二五”期间,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提高伤残津贴1320元、1045元,较2010年增长1.97倍、1.94倍;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抚恤金565元,较2010年增长1.8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