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水平在去年基础上继续提高
13.05.2015 10:0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根据调整方案,伤残1-4级工伤人员、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将分别增加。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调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每月1800元。
相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刘春华)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3.05.20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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