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规范巡回审判 深入农村等方便群众诉讼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近日,省高院发布《关于规范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方便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社会法治化治理。
《意见》提出,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派员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地进行的巡回开庭审理和宣判、巡回调解等形式的审判活动。可以通过车载法庭、院坝法庭或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等形式开展。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数量,开设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纠纷等专业化巡回审判法庭。同时,《意见》对于巡回审判的范围,以及工作的规范提出了相应要求。
■巡回审判的范围
下列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巡回审判:
(1)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
(2)具有一定社会教育意义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相邻关系类案件(宅基地纠纷、通行、通风、排水、采光等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便于当事人举证、质证,需要到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的案件;
(4)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
(5)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当事人申请到其居住地审理的案件;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关注的案件;
(7)其它适合巡回审判的案件。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
(1)当事人因年老、身体残疾等原因到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等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
(3)因春耕、农忙等原因导致的季节性纠纷案件。
天府早报记者赵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