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法院首次适用两高新规判决抢夺案

19.12.2013  17:44

      四川在线消息(李璐 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今日,彭州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变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指控,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新规出台后,彭州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件。

      今年7月16日清晨,被告人张某在彭州市某网吧外,趁受害人段某不备,一把将其手里的红色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向段某赔偿现金5600元,获得了段某本人的谅解。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由原来的“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提高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张某抢夺金额为5300元,按照原来的规定,已构成“数额巨大”,但根据新规,属于“数额较大”,这是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结果,也体现了刑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