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落实微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27.02.2015  10:28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2015年1月,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       为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2015年1月, 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三年内,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四项政府性基金。 对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登记注册、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5年2月, 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