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4.03.2014  11:40

投诉人: 成都滨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昆蓉

工作单位:成都滨津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浩

工作单位:成都滨津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639926581

被投诉人: 崇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崇州市蜀州南路1号

联系方式;028-82200188

因崇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崇州市农村发展局催腐剂及太阳能杀虫灯政府采购询价公告(采购项目编号CZCG2013-1213NFJ)第二包作出质疑答复。于2014年2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比昂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价格不是最低,其中标产品没有完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因此认为其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

经审查:

一、询价文件要求太阳能杀虫灯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抽验合格产品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报价最低,但提供的检测报告所检验产品的型号(PS-15VI型)和所投产品型号(PS-15VI-2型)不一致,属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二、对于投诉人指控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没有完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我局已向投诉人发出取证说明通知书,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

综上,本局认定,成都滨津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比昂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价格不是最低,其中标产品没有完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2)项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