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斧头逞凶 73岁营山男子被决定强制医疗

13.06.2014  12:11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唐海奎)7年前,“武疯子”刘同富手持斧头将邻居砍死,尔后逃往外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71岁那年,他被擒获归案。但精神病学鉴定显示,其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今年5月27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年满73岁的刘同富强制医疗。

  刘同富生于1941年,家住营山县东升镇。1975年12月30日,他因犯强奸罪被营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刘同富的姨侄唐某全家外出,刘同富和妻子便从东升镇搬至新店镇居住,并为姨侄看管房屋。2007年11月27日上午6时许,刘同富因修公路砍树问题骂人,邻居胡晓翠怀疑是在骂她,于是与刘同富搭言骂架,双方发生抓扯。刘同富手持斧头砍伤胡晓翠,胡晓翠跑至附近的院坝里,刘同富追上后,再用斧头砍伤胡晓翠头部、面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胡晓翠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重度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而亡。

  作案后,刘同富外逃,2012年11月4日被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张古庄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6月2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刘同富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07年11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5月22日,检察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同富强制医疗。

  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到看守所讯问了刘同富。当法官问其家中还有哪些人时,刘同富说“我屋头人多得很,还有20多套房子,你们杀不杀我嘛。”当法官把公诉机关的申请书念给其听时,刘同富说“我是受佛法保护的,你在念就说明是你砍的。

  通过认真阅卷、会见被申请人的律师和深入调查走访,营山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同富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申请对刘同富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于是,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决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