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主城区首例 91岁老人起诉儿女常回家看看获支持

27.03.2014  14:08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91岁的老王身患多种疾病,除二儿子在外地定居生活外,他的大儿子及四个女儿均在成都定居生活,虽然每月都会给付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很少探望老人。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生效后,老人思量再三,终于下定决心将六个儿女起诉至法院,想通过法律来约束儿女实行“探望权”。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赡养案,判令6子女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相关法律实施以来,这还是青羊区首例此类诉讼案件,也是成都主城区首例公开审理的此类案件。

        老人伤心:6个子女难见到 法院调解只见到2个

        老王说,自己有6个子女,在这其中,除了二儿子在外地定居外,大儿子和四个女儿都在本地生活。但是,除了三女儿曾回家看望过几次,其他子女一年到头也难见一面。如今自己上了年纪,又患有支气管炎、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

        获知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后盾,又思量了好久,老王决定将6个亲生子女一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分别每个月亲自看望原告一次;六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护理费400元。

        立案后,法官考虑到不破坏双方间的亲情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开庭判决的方式来审理这起案件,多次尝试联系老太太的六个子女,希望可以把他们聚集到一起开展调解工作。

        但是,只有三女儿王丽(化名)和远在外地的二儿子王强(化名)来到了法院,其他四名被告未到庭。大部分当事人缺席,法官最终选择开庭审理。

        作为被告,三女儿王丽说自己支持父亲起诉。她说,自己从1995年5月开始给付原告赡养费从未间断,逢年过节、原告生病被告都前去看望,尽到了赡养义务;同意每个月去看望原告;但认为父亲现生活能够自理,不愿意给付护理费,若原告今后确需人护理,且有证据证明,愿意承担护理费。

        作为被告的二儿子王强在庭上说,自己在外地定居,路途遥远,每月回成都看望不现实,自己可以每年回成都看望父亲一次。父亲虽有病在身,但非重病、大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没有产生护理费用,原告该诉求不合理。

        法院判决:护理费不必给 但是每个月必回家一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现与其再婚妻子共同居住生活。原告患有高血压、慢支炎、肺气肿、骨质疏松等疾病。现原告每月社保收入为2033元。近年来子女们给付生活费情况是:二儿子每月给付300元,长子、长女每月200元,其他3女每月100元。

        鉴于案件当事人未全部到庭,法庭放弃调解。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女,对其父亲均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包含对其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故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看望其一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六被告每月支付护理费400元,经审查,原告现有社保收入2033元,加上各子女支付生活费的情况,原告现每月可收入3000余元,已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此外,原告现与再婚妻子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双方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现在并未实际产生护理费,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六被告从2014年4月起每月看望父亲一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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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有难度 最好是调解

        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们的明天,对待父母不光要尽赡养义务,更得注重“精神赡养”。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李莉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然而,法律并没有对“多长时间回家一次才算是经常看望问候”做出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的相隔时间,因此在实际中有一定的难度。

        在本案中,老人要求孩子每月回家看望一次,如果儿子不去探望,不可能每次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李莉认为,对待此类赡养案件,最好的办法还是调解,做子女的应该尽可能抽出时间来多看看、多陪陪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