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完成全国首个贪腐犯罪分子劝返案例

13.11.2014  12:43

  全国启动“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山西抓回3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我省警方完成全国首个贪腐犯罪分子劝返案例

  自今年7月22日,全国启动“猎狐2014”——专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以来,山西警方完成全国首个贪腐犯罪分子劝返案例。11月12日,山西省公安厅就行动进展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职人员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国(境)外,已成为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针对贪腐犯罪分子有特定的潜逃路径,公安机关也摸索出了多种追捕办法。目前,一张国际追逃“大网”正在慢慢收紧,不让一个经济犯罪分子“贪饱就跑,跑了就了”,已成山西警方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目标。

   1998年至今有25人潜逃

  “据统计,从1998年至今,山西共有25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近7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已先后从9个国家和地区,将13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缉捕率达52%。”山西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公安机关部署“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西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强化国际与边境警务合作。目前,已经先后派出两个境外缉捕行动组,从柬埔寨和老挝两个国家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3名,其中B级暨10年以上逃犯两名,缉捕率达21.4%,提前100天完成公安部交办的任务。

   山西籍落网者多藏身东南亚

  警方介绍,从全国区域来看,目前并无相关数据显示,哪些国家和地区藏匿贪腐犯罪分子较多。但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其中,在外逃犯罪嫌疑人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此外,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人员的热门选地。

  那么,山西籍贪腐犯罪分子犯案出境后,主要藏身在哪儿?从目前已经落网的13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分布区域来看,其中,缅甸3名,柬埔寨和中国澳门各两名,老挝、韩国、泰国、西班牙、意大利、中国香港各1名。为将剩余在逃的12名山西籍贪腐犯罪分子尽快抓获,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已重新梳理所有经济犯罪逃犯个人信息、案情、法律文书。目前,上述“目标人员”已经全部完成“一人一档”的程序,并由专人立下“军令状”,要求全力以赴尽快抓捕归案。

   ○案例

   1 逃亡10年 每天都在惊恐中度过

  2004年,因涉及挪用1.5亿元存款,逃亡国外的孔某和朱某,被公安部列为B级逃犯。说到10年的逃亡经历,二人称,每天都是在惊恐中度过。

  朱某,今年50岁,是太原市新型建材结构公司原法人代表。2003年到2004年,他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私刻、调换他人银行预留印签章的手段,将山西多家单位在建设银行的1.5亿存款挪作他用。2004年7月1日,涉嫌“金融票据诈骗案”的朱某与公司原总经理孔某决定外逃。两人先从北京登机到香港,再从香港转机去别的国家。2004年7月,警方发现孔某、朱某以及该系列案件中的其他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随即,两人被列为网上逃犯,但10年来,两人几乎音讯全无。

  今年,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后,太原警方获得朱某在新加坡的消息。警方介绍,7月22日,一名关系人打来电话,称朱某在新加坡来电话了。警方立刻与朱某联系,在电话中,朱某最关心案件发展情况,一个是追赃,一个是其他嫌疑人判了没有、怎么判,警方一一详细告知。通话临近结束时,朱某和孔某明确表态,决定投案自首。由于中国和新加坡法律差异,直接引渡回国难度大,山西警方提出在第三国引渡,朱某本人主动建议走柬埔寨。8月1日,追逃小组将朱某和孔某带回国内。

  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举报其他境外在逃人员。

  在众多国家逃亡近两年后,2006年,二人在南非办理工作居留,并开了一家建筑材料公司。此后,二人花费百万美元购置了别墅,不想却遭遇了一伙持枪歹徒的入室洗劫。随后,二人逃出南非,辗转去了新加坡和柬埔寨,直到归案。出逃时,朱某和孔某携带了900多万元的赃款,10年间几乎已把这些钱挥霍一空,归国时只剩下万余元。

   2 挪用50万 潜逃不到一个月被抓

  与逃亡10年的朱某与孔某不同,挪用公司货款潜逃境外的刘某则没那么“幸运”。今年4月至7月间,刘某在担任运城市闻喜县鸿鹄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50余万元后潜逃境外。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缉捕措施进行追逃。

  经查,2014年7月28日,刘某乘飞机从运城逃往云南景洪,并在云南偷渡出境,此后具体行踪不详。针对此种情况,办案民警迅速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侦查工作,搜集逃往境外的嫌疑人刘某的蛛丝马迹。终于在8月18日,掌握了刘某已逃往老挝,并藏身金三角地区的信息。办案民警分析,刘某虽然从云南偷渡至老挝,但此地点一定只是对方选择“暂时停留地”。一旦条件允许,刘某必将以此地为“跳板”,再次逃往其他国家。

  鉴于此,山西警方与境外逃犯刘某展开一场时间上的赛跑。专案组明确目标,及时启动公安境外追逃工作方案,对刘某在老挝的藏匿地点进行摸排,锁定其落脚点,并及时通报老挝警方,对刘某秘密监控。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山西警方和云南警方组成境外缉捕工作组,立即赴老挝执行缉捕任务。经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在老挝警方的通力协作下,9月16日,山西警方最终在老挝金三角一酒店内,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一举抓获。9月17日18时,山西追逃工作组押解刘某从云南省勐腊县入境回国。

   ○链接

   关于跨国追逃哪些是我们不知道的?

  目前,我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通过国际引渡合作,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将被引渡回国。警方介绍,除上述手段外,目前遣返和劝返也是侦破此类案件的主要手段。

  所谓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如经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后,我国公安机关向加方提出缉捕、遣返请求,并及时提供曾汉林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来曾汉林非法移民诉讼审理终结并被判决执行遣返。

  “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参与办理朱某、孔某案件的办案民警介绍,区别直接实施跨国抓捕行动,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将大大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法律在他们的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

   公安规劝在逃人员12月1日前自动投案

  “既然错了,就要勇敢面对,投案自首是为了更好地改过自新。奉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12月1日很快就到。”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其中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辛戈

编辑:SN098

文章关键词: 劝返贪腐犯罪分子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