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中共成都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紧密结合成都实际,就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党执政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全面部署依法治省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为推动法治四川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
当前,成都正处于“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良好的法治体系来巩固改革成果、改进社会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为此,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确立了“四化一驱动”的改革主攻方向,把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着力把治蓉兴蓉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地方立法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依法治理、加强全民学法用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建设法治城市要求相比,我市还存在明显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不容忽视,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比较突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等问题仍然存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部分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地方立法还不能满足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这些问题妨碍治蓉兴蓉各项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我市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总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成都。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真正使法治成为我市最鲜明的城市特质和最核心的竞争优势,努力把成都建设成为法治城市。
实现依法治市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成都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依靠全市人民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必须坚持依法治市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坚持以法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紧密结合成都实际,形成强大合力,持之以恒地推动法治建设,着力在推进依法执政,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战略部署在成都落地生根。
二、大力推进依法执政
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成都最根本的保证。推进依法执政,关键在于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进一步加强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一)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完善各级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建立党委(党组)法律顾问制度,把经过法律咨询、完成合法性审查作为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及纠错机制。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健全各级党委领导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市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机制,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同法规规章的衔接协调。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抓早抓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确保党内法规制度真正成为刚性约束。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公职人员法治档案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法、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注重选拔任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干部,注重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治工作经验的成员。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依法治市和从严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强化巡察成果运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纪律规定规范执纪行为,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明晰权力边界、防控廉政风险,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惩治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深入推进人事权、财经权、资源权改革,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强力整治特权行为,着力形成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五)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市工作机制。加强市委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统一领导,配强依法治市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的专项工作负责制,构建党委统筹揽总、系统垂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的常态化领导体系和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市)县委建立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完善地方法规规章
建设法治成都,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按照法制统一、科学民主原则,加快制定和修改符合成都实际、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健全宪法实施制度。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决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将宪法宣传贯穿到法治宣传全过程,依托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违宪警示教育,树立宪法权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将立法工作纳入成都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重要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规定,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把党委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凡立法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委讨论决定。
切实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加人大牵头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项目。完善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工作力量,建立与立法形势任务相适应、法律素质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跨部门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三)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咨询制度。建立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和列席人大常委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重要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表决和政府规章审议程序,对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机制。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解释、废除工作,明确法规规章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传媒和传统传媒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机制。编制法规和政府规章年集。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围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国际化进程,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促进立法与改革决策相协调,确保重大改革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和“五大兴市战略”,重点加强城乡建设发展、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科技体制改革、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生态保护、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秩序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探索外资引进、对外贸易、跨国(境)合作、外籍人员服务等领域的制度建设。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行政组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各级政府事权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合理划分市、区(市) 县两级事权,全面履行市、区(市)县两级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各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统一清理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力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发展、规范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基层政务服务资源。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平台受理办理、实质运行。完善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完善并联审批运行机制。依托政务服务网络,建立法律服务平台。
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集中依法进行。
(二)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合法性作为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明确行政决策范围、权限、规则和程序,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文化旅游、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农林水利、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综合执法,减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加强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努力适应城市管理转型升级要求。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杜绝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人员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加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执法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推进标准化执法。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定。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加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核。
严格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使规则,向社会公布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完善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制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执法活动各环节独立运转、相互制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增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公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定期梳理和公布执法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规范管理和限期答复制度。依托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
(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内部行政程序,规范内部行政操作。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全面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完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七)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年度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办理结果跟踪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公开审理,推动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健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机制、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服从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五、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司法人员业务提升、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物质保障机制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等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二)完善司法运行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完善司法管理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落实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审级制度改革,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落实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改革,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
推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完善轻微刑事犯罪快速处理机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
(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案件全程监控和质量管理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和责任制度。
完善司法办案的程序规则、质量标准和监督办法,促进公正文明执行刑罚。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加强和规范适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积案清理长效机制。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检务、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司法拍卖、新闻发布等制度。
(五)保障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权益。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参与渠道畅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体罚虐待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落实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构建诉讼服务网络,实现诉讼服务全覆盖。
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特殊人群提供有效法律服务。规范司法救助条件和标准,做好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司法救济。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人保护奖励机制。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推行廉政效能监督卡和司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依法开展影响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坚决破除各种司法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六、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载体,引导全市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一)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工作,进一步完善“法治大讲堂”工作体系,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系列活动。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社会法治意识的关键,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定期举办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履职专题培训。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开设法治知识课程。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普法依法治理“市民观察员制度”,引导全社会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推动在高等院校、群众团体和“两新”组织中发展法治宣传志愿者,建立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和公益服务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普法教育考核评估、督导监督检查机制。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作为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法治文化阵地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培育社会化的法治文化研发基地,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作品和法治公益产品。充分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和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加强法治文化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创建多层次的法治文化示范基地,规划建设多层次的法治文化推广展示场所,积极拓展新媒体宣传阵地,增强法治文化的感染力、共享度和便捷性。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全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七、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平安成都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全面深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设置网格,加强网格团队建设,健全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矛盾、化解矛盾、提供服务、解决问题。
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社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依法管理在蓉境外非政府组织。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推行守法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二)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和诉访分离制度,完善网上信访制度,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有机统一。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模式,强化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治理。
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确保应评尽评。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检查督促和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
(三)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隐患排查、预防控制、源头管理和技术标准体系,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和专项治理。健全突发事件检测和应急体系,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环境风险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成都建设,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有效防范管控化解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完善指挥体系,创新打击机制,健全禁毒、反恐防暴工作格局,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涉恶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加强重点问题治理。加大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及金融安全、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网络和体系。
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和监管制度体系,构建特殊人群救治帮扶和管理服务制度。完善执法队伍和社工队伍建设,大力推进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改革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
依法治理网络环境,加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健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机制,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
(四)建设完备的普惠型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村(社区)法律服务全覆盖,建立“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业,抓紧培育和引进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机制。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培育壮大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提高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法律服务配套保障能力,着力把成都建成西部法律服务中心。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完善群众议事、社区听证、工作评议、民情恳谈制度,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成都建设的基础,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主力军。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熟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按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办事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法治成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鲜明用人导向,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完善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的“三结合”管理模式,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构建律师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强律师行业党建,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引导律师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发展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司法考试组织保障力度。构建法治人才智库,完善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法律机构的本地培育和外地引进机制,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精通涉外业务的专业法律人才。
原标题: 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