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2015  13:08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局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性、公益性、技术性与辅助性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四川煤监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精神,为规范和推进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促进社会力量发展壮大,为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是权责明确、注重绩效。我局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取得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竞争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购买服务时应向社会公开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省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购买与供应的新机制。

三、实施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购买需求由相关处室提出建议。

四、承接主体

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与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相应专业技术资质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范围

我局拟将一些公共性和公益性强、专业技术性强、社会需求量大、直接面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逐步向社会力量购买。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安全社区创建、达标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辅助性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辅助性工作,专题公益宣传活动中辅助性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的辅助性工作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 技术服务事项。安全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服务,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论证、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专项规划研究,行业规范研究,安全生产情况调查,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办公自动化、网站、监控、预警、数据挖掘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维等支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安全评价服务,技术验收与技术评审服务,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许可工作的技术审查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技术服务事项;

5. 机关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法律服务,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辅助性工作,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辅助性工作,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工作,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工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其他技术与业务培训服务,事故调查处理中技术咨询服务,隐患排查中专家咨询、评估服务,煤矿、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服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体系建设与运维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

6. 机关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7.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我局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服务目录

我局应按照省政府最新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范围。

七、购买机制

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我局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各处室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

2.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我局网站、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绩效评价标准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3.选择购买方式。重大项目、重要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其他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单笔金额在标准限额以下的,可采取邀标等简易程序委托;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须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加强购买监督。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6.加强验收管理。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应于上年度申报预算,所需资金纳入次年初部门专项预算安排。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解决,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须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2.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当年不执行。如遇突发或特殊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九、组织保障

1.明确分工。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2.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3.绩效评价。财务部门应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与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4.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抽查部分项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1.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与机构等;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