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手诉文物局副局长“假唱”侵权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5.03.2016  19:33

       

        图为案件庭审现场

        中新四川网3月25日电 (苗志勇)3月25日上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备受关注的吉林籍女歌手芦菲状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假唱”侵权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并由她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宣判后,芦菲当庭表示上诉。

        生于1986年的芦菲是吉林省白山市人,2011年毕业于吉林省艺术学院声乐表演专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平昌县文化馆邀请聂某等人到平昌采风创作歌唱平昌的歌曲。聂某采风后将其中一首原名《水墨平昌》的歌词交由富某谱了曲。随后,聂某找人制作了音乐伴奏,并将歌名改为《江口水乡》,由富某找到原告芦菲试唱该歌曲,并录制了歌曲小样交给聂某。同年10月,聂某将歌词、曲谱、音乐伴奏及原告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通过网络传给了被告平昌县文化馆,歌曲小样中演唱者署名为菲儿。尔后,被告平昌县文化馆根据聂某提供的歌曲小样组织制作了MTV,并将该歌曲的演唱者署名为周莉萍。被告平昌县文化馆将该MTV提供给平昌县人民政府网、平昌文化网、平昌县旅游网、平昌县电视台进行播放。

        2014年4月24日,在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被告周莉萍受被告平昌县文化馆的邀请和安排演唱了歌曲《江口水乡》,屏幕注明的演唱者是周莉萍,但在表演过程中,播放的是原告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被告周莉萍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同月底,芦菲向四川省旅游局反映周莉萍假唱侵权之事,要求予以赔偿。平昌县文化馆得知后,组织人员对芦菲反映的歌曲《江口水乡》被假唱的事件进行协调处理。同年5月12日,芦菲申请平昌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次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签定协议书:甲方赔偿乙方各种侵权费和伤害及各种损失费150000元(不包括乙方两人来平昌往返、食宿一切差旅费费用另算)。乙方给甲方出示收据再签字确认本协议。达成本协议后不追究任何责任……。当天芦菲签收了调解协议,并出具领条领取了150000元的赔偿费用。同年6月10日,被告平昌县文化馆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表郑重声明:歌曲《江口水乡》(富某作曲、聂某作词)原唱者为芦菲。

        2015年1月,芦菲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500万人民币,歌曲使用费50元人民币。

        法院同时查明,原告芦菲既不是音乐作品《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的作者,而是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其声音再现作品的演唱者,故原告芦菲不是诉争音乐作品《江口水乡》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也不享有表演权,但其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判定:原告芦菲要求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周莉萍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使用费及赔偿损失等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芦菲要求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支付一年使用费50万元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