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见

27.02.2015  19:36

 

川知发〔2014〕60号

 

 

 

各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质量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决定。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关乎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不断提升我省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服务全省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州)专利评价工作的专利申请质量导向

坚持“量质并重、质量优先”,进一步突出对市(州)专利评价工作的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在不断提升专利申请数量、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的评价引领作用,结合各市(州)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评价指标,逐步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指标纳入对市(州)专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专利政策与产业、区域、科技、贸易、文化、教育等政策的衔接。积极推动科技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人才引进及职称评审等考核评价中逐步把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授权率、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研发投入发明专利产出比、实施率、专利许可合同数量和金额等评价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作为评价条件时,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文化、教育等政策的专利导向,完善知识产权(专利)扶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

二、突出“一奖两金”的质量导向

按照《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坚持“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突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激励。四川专利奖的激励对象及等级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评审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坚持实施类项目“三优先”资助原则(优先资助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设备有效专利的项目,已列为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优势特色产业的重点产品、培育产品的项目,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企事业单位的重点项目)和促进类项目“三符合”资助原则(重点资助符合我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需要、符合我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符合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专利信息利用及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战略、预警、评议项目,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宣传培训,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与维权保护等项目)。资助对象通过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按照《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坚持“依申请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的原则,突出对我省七大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给予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专利奖,对本辖区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予以配套资金奖励。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本辖区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按照“获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促进专利申请质量和数量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逐步将资助重点由一般资助转向专项资助。

三、提高企业专利申请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63号),鼓励企业及时将创新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或通过购买、置换、许可、兼并重组等方式获得国内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形成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组合。推动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掌握行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申请或引进专利,加强专利布局,努力获取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专利权,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及时运用专利、技术秘密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实施,建立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内部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动将专利申请质量的管理作为其重要内容。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市场竞争为导向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认真贯彻执行《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加强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实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促进工程,持续壮大专利代理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常态化专利代理人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加强专利代理人实务技能培训,促进专利代理机构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推进实施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加强专利代理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模范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利服务优质的专利中介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在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实行执业自律承诺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严格按规定进行惩戒,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年检和考评的依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的监管,遏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不断规范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和业务活动。建立“四川省专利代理诚信信息平台”,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曝光。

五、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督与查处

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查处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省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督促其采取主动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并暂停专利资助,暂停费用减缓审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确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省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专利申请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的通知》要求执行,从各市(州)专利申请量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将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记入专利申请人诚信档案,全额追回已经减缓的专利费用和已发放的专利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专利申请资助、费用减缓、加快审查和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等的申报资格,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

各市(州)要建立申请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监控和管理辖区内专利申请质量。发现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线索应及时上报。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被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肃处理套取专利资助和激励资金行为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省专利申请资助、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和四川专利奖激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和激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获得专利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其以后的费用减缓等申请不予受理。对经查实确认为恶意套取资助资金和激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重点监控,省、市(州)知识产权局在三年内不得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对于已经认定为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取消其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激励项目评选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无费视撤”的专利申请不得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无费视放”的专利不得给予专利授权资助,并及时通知和约谈申请人。

各市(州)、县(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弄虚作假套取各级专利资助和激励资金的动态,并采取相应遏止措施。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相关市(州)、县(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有效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

七、营造注重专利申请质量的良好环境

加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关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报道,挖掘报道利用自主核心专利获取较高经济利益的典型成功案例,提升全社会专利申请质量意识。加大执法保护力度,强化专利执法手段,提升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的社会化,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政府决策、研发创新、企业经营、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各市(州)局要将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作为全省专利战略推进工作的重点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增添有力措施,加强组织保障,加大工作投入,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信息灵通,省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各市(州)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数据。各市(州)局制定(修订)专利资助、激励政策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结合全省专利战略推进工作督办本《意见》的落实,并将各市(州)落实情况与省局相关政策、项目挂钩。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专利申请质量不升反降的地区予以通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