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26.02.2015  20:12

王洪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天然气伴生矿硫化氢气开征资源税的建议》(第15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天然气资源税从量计征时,伴生的硫化氢气随主矿一并征收天然气资源税,未单独征收资源税;但是从价计征后,天然气经脱硫后销售,仅对天然气销售收入征收了资源税,而未对硫化氢气销售征收资源税。按资源税征收原则,不论天然气资源税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是课税数量乘税额,从价计征是课税数量乘销售价格乘税率),应税品目的课税数量是没有变化的。从量计征时硫化氢气作为伴生矿其资源税体现在天然气资源税中,因此,从价计征资源税时也应将硫化氢气作为伴生矿并入天然气中计征资源税。目前,达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就此问题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提出书面请示。我局拟联合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后,请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