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小草莓”性侵案有量刑偏轻之嫌

16.05.2014  05:52

■ 第三只眼

在“小草莓”性侵案中,只查处猥亵不查处强奸,即存在避重就轻之嫌,这又谈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对幼女的绝对保护?

河南平顶山两岁女童“小草莓”,遭当地一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多次,后者今年2月以猥亵罪获刑四年半。这引发“小草莓”妈妈的不满,她在微博上质疑: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等。经报道后,引起巨大反响。(5月15日新华社)

又见性侵幼女案。如果说,此案中,性侵已是对“小草莓”无人性的伤害,那不公判决无疑会伤口撒盐。遗憾的是,涉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有量刑偏轻之嫌,难以让人信服。

就案情看,当地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没问题,但未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似有不妥。要知道,《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明确,在校园(包括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若被告曾在教室里猥亵“小草莓”,即使其以课桌遮挡其他幼儿视线,也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而起诉和判决均未涉及强奸,也有放纵犯罪之嫌。

针对质疑,当地法院方面回应:由于该案在公安和检察院环节一直以猥亵罪侦查和起诉,目前案卷中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犯有强奸罪。问题是,我国并不严格遵循西方国家“没有控诉就没有判决”的司法原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即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应看到,一审判决书指出,“小草莓”虽是幼儿,但已具备一定辨认能力,能正确表达,且取证程序合法,其证词能够采信,并证实被告人对“小草莓”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同样是“小草莓”对多次被奸淫的详细描述,为什么就不去认真查实追究?

针对性侵幼女案的频发,《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若猥亵与强奸是发生在一次行为中,那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处罚原则,可只定强奸罪;但若不同时段分别存在猥亵和强奸行为,则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只查处猥亵不查处强奸,即存在避重就轻、轻纵犯罪之嫌,这又谈何对幼女的绝对保护?

如今,二审法院正与公安部门沟通,看是否需补充侦查。这虽在程序上不妥(依程序法,法院不直接与侦查机关接触,只能通过发回重审,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来处理),但说明二审法院已意识到遗漏强奸罪的问题,在此,也期待二审能作出更合乎司法正义的判决,也能对公众质疑有所回应。□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