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小”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对小摊贩实行“宽进严管”原则

31.05.2016  15:06

  我省“三小”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聚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5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简称“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宽进”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食品小摊贩则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登记卡。

  管理模式:

  备案管理+登记管理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姚义贤介绍,全省有食品小作坊万余家,小经营店23万余家。但因投资小、从业门槛低,大部分“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生产经营保障和质量控制能力不强。

  草案在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纳入规范的同时,采用了“小经营店”的概念,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同时,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只需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领取备案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规定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三小”从业者大多为就业难而又需维持家庭生计这一现状,条例草案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弱化事前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强调基本条件,不增加相对人义务,具有操作性。

  处罚幅度:

  教育先行+宽严相济

  对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草案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了注销备案证、登记卡的处罚,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对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生产经营、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等违法性质较轻行为,草案体现教育先行、宽严相济的精神设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草案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食品安全法》,条例草案对“三小”的法律责任“容忍度”要高,会否使部分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变成“三小”来回避“持证企业”因要遵循《食品安全法》而承担法律高风险的情况?会否出现部分“流动摊贩”不愿意进入确定的区域,不按规定时段经营的问题?

  对此,姚义贤表示,相关部门已做好了积极的应对预案:将全面、准确界定哪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哪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政策口径,避免执行过程中引起混乱。同时,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三小”条例,通过政府资金扶持、租金减免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达到许可的条件,成为“持证企业”。另外,将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管理之间的衔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三小”条例依法有序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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