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旅馆要当心了 这个小偷最爱在这下手
四川在线消息(温检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发现小旅馆防范意识差,80后的叶然便打起窃取旅馆房内的电脑的主意。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叶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叶然是一名面目清秀的80后,初中毕业后离开青海的家乡来到四川打工,但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居所,闲来无事便喜欢上网娱乐。2012年9月,在成都市温江区再次失业后,为应付平日的饮食、住宿和上网的开支,他动起了“歪脑筋”。因为平时上网时间多,对电脑有一定的了解,又曾将家中旧电脑卖掉,知道像CPU、内存条、硬盘这些主机配件值钱,于是他便对自己平日常住的小旅馆里的电脑下手了。
据叶然交代,他之所以选择小旅馆下手,是因为小旅馆防范意识差,而且交的押金少,有时不出具身份证也可以登记入住,不易被察觉。他随身携带螺丝刀,入住宾馆后直接盗窃或在退房前盗窃电脑主机箱内硬盘、主板、CPU、内存条等部件,并将主机盖装好。这些配件携带方便,又容易出手销赃,他于是对此道“乐此不疲”起来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在成都市温江区西南财经大学附近疯狂作案25笔,销赃所得金额达5150元,这些失窃财物经鉴定共价值6130元。2013年3月,叶然为方便入住旅馆,来到温江区某派出所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值班民警经查发现其正是网上追逃人员,一下就将他逮个正着。
归案后,叶然还有些不解,自己每次盗卖所得的赃款不过一两百元,以前也曾因案发被抓,但都是处以行政拘留,为何此次却涉嫌犯罪了呢?也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他平时在登记入住旅馆时都是用的真实姓名。
对此,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今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和第3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么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在此案中,叶然虽每次单笔盗窃金额较低,但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且盗窃次数已远超三次以上,已达到盗窃罪的起诉量刑标准。
另外,承办检察官还指出,不少小旅馆在办理退房时很少检查电脑的情况,对此类犯罪疏于防范,加之遭受损害相对较低,多数受害旅馆并未选择报案,又进一步纵容了此类犯罪,希望广大小旅馆的老板能引以为鉴,加强管理,规范入住和离店手续,堵住这类犯罪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