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命系“小微法”

10.04.2014  11:29
核心提示:据介绍,服役十余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在进一步修订过程中。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   摘要: 据介绍,服役十余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在进一步修订过程中。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
    “今年刚开始做,正在开展前期工作调研。”4月8日,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华夏时报》关于《小微企业促进法》的进展问题时称。
      据介绍,服役十余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在进一步修订过程中。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不过,是按照原来的法律划分,还是针对现在小微企业发展的实践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聚焦的重点,把其改成《小微企业促进法》,正遇到意见分歧。
      “中小企业是一个国际化的概念,现在有声音说‘更名更符合中国情况,便于把力量集中在小微企业上’,这方面的问题还在讨论之中。”朱宏任称。
      本报记者了解到的信息显示,不管名称为何,小微金融都身处最好的时候。在工信部、财政部、银监会的调研之后,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小微金融蓄势破局,却是不争的事实。
小微企业口渴
      连续多年关注小微企业的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黄荣正为小微企业投融资感到着急。
      工商联201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解决不了融资问题的小微企业,大多不得不走向民间借贷,承担着20%-30%的年息,短期的拆借资金高的时候月息达到4分5到5分5。高额的资金成本大幅度蚕食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
      “小微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它自己不会有什么变化,而要变的恐怕只能是金融机构,如在金融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方面变化。”黄荣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并不在少数。据朱宏任介绍:“财政方面,中央政府安排了150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同时中央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负,营改增试点减轻了企业1200亿元的负担,政策惠及的小微企业达到600万户。在金融领域方面,根据人民银行2013年数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的信贷余额达到了13.21万亿元,增长14.2%。”
      此外,去年中央政府下放和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这些对减轻中小企业的束缚,使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好地进入市场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政策决策中,我们始终想在金融上能不能解决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在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看来,金融业不应仅仅为高端客户服务,还要为大众服务,“金融体系对很多特定群体的服务是空白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重点放宽金融业的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包括民营银行”。
      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获批打响了2014年金融改革头炮。不过,小微金融的内涵远不止于此。
      “调查显示,只有30%左右的小微企业需要贷款,更多的小微企业需要的是结算、理财、家庭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银行只有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称。
      目前,中国小微企业超过5000万家。数据显示,201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加2万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22.5%。从贷款质量来看,小微贷款的不良率普遍低于整体的贷款不良率。“不良率仅千分之六,远低于平均水平。”董文标表示。
酝酿制度改革
      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考察沈阳瀚华小额贷款公司时,聆听了公司负责人关于扩大融资渠道、财税支持、希望办民营银行等三条建议,当即要求金融财税部门负责人抓紧研究,尽量支持。他说,小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两“小”和谐叠加,就能做出大美的事业。
      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即“14号文件”,这是第一次在国务院层面明确以小微企业的发展为主题形成的文件,文件明确了支持小微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对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文件下发后,去年不同地区和各政府部门一共出台了77份文件落实。
      不过,数据显示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据朱宏任介绍,全国人大已把《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放在重要位置。董文标表示:“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难以给予中小企业实质性支持。”
      “全国工商联对‘14号文件’实施情况的第三方独立评估的结果显示,在推动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包括有些政策虽然出台了,但是没有落实到位;另外,还有一些中央的财税政策覆盖面比较窄,实施的程度还有待加强等问题。”朱宏任表示。
      在民生银行的调研中,企业与金融机构建议,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按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进行的相关政策细分,便于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更特殊的优惠政策,突出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
      这与政府的想法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