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6.09.2014  19: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项目申报、审核工作质量

(一)精心遴选项目。 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质量,事关全省小微企业成长升规和创新发展。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通知和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的选项原则、选项范围和支持重点,科学组织、遴选项目。

(二)加强项目审核。 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工作,认真查验项目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特别是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整体(含子项目)近3年内是否得到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进行审查,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或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组织现场核查。 对拟推荐上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能力和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要重点核查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能力,锁定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期;平台和服务机构服务业务项目要重点查验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年度实际运营成本。

二、加强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一)实行项目进度跟踪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已下达资金计划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的,应及时掌握进度、预期完工时间;资金计划下达半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收回已安排资金;未按申报建设周期完成,停工或延期半年以上的,须调查停工或延期原因,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予以说明,同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遇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变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须会同财政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二)实行项目实施季度报送制度。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号前,将辖区内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www.smesc.gov.cn “四川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要求见附件)。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三、及时组织竣工项目绩效评价

(一)对已竣工的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能力和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对经查实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把项目申报单位纳入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四、工作联系方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系人:李彪、高薇、冯易甡

联系电话:028-86260951、86260253

(二)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联系人:张洪林、杨郦

电  话:83228794、83228797  028-962555按0(中小企业服务热线)

附件:

**市(州)**年**季度小微企业和服务体系类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